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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中府[2010]28号
【颁布时间】 2010-02-26
【实施时间】 2010-0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4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修订)的通知(2010)

[接上页]

  第三章 委 员
  
  第十四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市人民政府聘任,任期五年。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聘任,任期五年。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各专业委员会的换届工作与政府换届同步,在政府换届后的三个月内完成。
  
  第十五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公务人员委员实行部门资格制度,公务人员委员离开原部门时,该部门可向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公务人员委员调整申请,并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批准。
  
  非公务人员委员实行聘任制,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任职资格条件是:
  
  (一)爱国爱民、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二)熟悉中山情况,具有中山市户籍或者常年在本市工作与居住;
  
  (三)关心本市城市规划和建设事业,处事客观公正,积极维护公共利益;
  
  (四)敢于坚持原则,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五)承认和遵守规划委员会各项章程,能保证参加委员会各项会议。
  
  第十六条 非公务人员委员的推选程序是:
  
  (一)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制定推选表,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公布委员的资格条件、推选办法及推选日期;
  
  (二)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由上届市城市规划委员会2名以上委员或其所属社会团体、所在单位书面推荐,符合聘任资格条件的专家和公众均可填写推选表并报送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三)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推荐材料,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成为委员的候选人;
  
  (四)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将候选人名单提交市人民政府遴选,由市人民政府聘为委员,颁发聘书。名单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五)因委员辞职或被取消资格出现空缺,应在三个月内进行增补。
  
  第十七条 非公务人员委员在聘任期间因健康、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的,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该委员的履职情况,提出取消该委员资格建议,报告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并书面通知该委员本人,该委员收到取消资格通知后也可向主任委员提出申诉或解释。
  
  经主任委员同意批准,可免去该委员的委员资格,并按第十五、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增补。
  
  第十八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有关审议会议并具有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
  
  (三)委员换届时的推荐权;
  
  (四)对委员会提出批评、建议权以及对舞弊行为的检举权。
  
  第十九条 委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决议;
  
  (二)承担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审议任务;
  
  (三)支持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维护委员会的声誉;
  
  (四)执行审议项目有关信息、资料的保密制度。
  
  第二十条 委员的责任:
  
  (一)必须对公共利益负责,正直、尊严、公平、诚实地开展工作;
  
  (二)必须关注人居环境标准和环境质量,努力保护自然和人文环境遗产;
  
  (三)向市人民政府决策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应尽可能充分、清楚和准确。委员发表的规划建议和意见应当客观、可靠、公正;
  
  (四)不得发表任何误导声明,不得试图以不恰当方式影响决策;
  
  (五)必须对自身行为负责,不得授权他人代理其职责;
  
  (六)应不断寻求和接受规划知识教育,适应规划实践和规划技术的发展。
  
  第二十一条 委员应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工作过程中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影响公众和社会利益,或者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严重影响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声誉的,取消其委员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3个月召开1次,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召集,如工作需要可临时召集会议。每次会议参加人数应不少于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获得三分之二(含本数,下同)以上与会委员的表决同意。
  
  第二十三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会议的会务工作。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可邀请相关部门、单位或公众代表列席。
  
  第二十四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会议程序:
  
  (一)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拟审议的项目,向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同时将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报送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二)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会议议程,报主任委员同意后,原则上提前5天将会议议程及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送达各位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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