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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流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深市监规〔2010〕4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食品流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食品流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暂行)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授予设区的市级食品流通监管部门的管辖权限范围内,受理、审核、决定食品流通行政许可(含许可证的申请、变更、注销、补证、换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8日国务院令第557号发布)第二十条; (三)《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7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发布)第三条; (四)《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食字〔2009〕154号); (五)《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管理的若干规定》(粤工商消字〔2009〕418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至(四)项;《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1项。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3.食品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与食品经营有关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原件1份); 6.与食品经营有关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原件各1份;食品经营的空间布局应体现出食品与非食品、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进行了明确的分区销售;操作流程中不应包含食品生产或加工行为);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原件1份); 8.《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原件1份)。 法律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2项及本实施办法。 (二)申请许可证变更应当提交的材料: 1.变更名称(含主体名称及地址名称): (1)《食品流通许可变更申请书》(原件1份);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属地址名称变更的需提交辖区派出所或居委会地址更名证明(原件1份)。 2.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个体除外): (1)《食品流通许可变更申请书》(原件1份);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委任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个体工商户不允许变更负责人,必须注销原食品流通许可证重新申办。 3.变更经营范围: (1)《食品流通许可变更申请书》(原件1份);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与食品经营有关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原件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