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深市监规[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2-25
【实施时间】 2010-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4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流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接上页]

  (4)与食品经营有关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原件各1份;食品经营的空间布局应体现出食品与非食品、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进行了明确的分区销售;操作流程中不应包含食品生产或加工行为);
  
  (5)委托书(原件1份)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变更经营场所:
  
  (1)《食品流通许可变更申请书》(原件1份);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食品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与食品经营有关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原件1份);
  
  (5)与食品经营有关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原件各1份;食品经营的空间布局应体现出食品与非食品、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进行了明确的分区销售;操作流程中不应包含食品生产或加工行为);
  
  (6)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及本实施办法。
  
  (三)许可证注销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注销申请书》(原件1份);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及本实施办法。
  
  (四)许可证补证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证补证申请书》(原件1份);
  
  2.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许可证遗失的,需递交经营者在报纸上刊登证照遗失并声明作废的公告(原件1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五)许可证更换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证更换申请书》(原件1份);
  
  2.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许可证增减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增(减)申请书》(原件1份);
  
  2.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许可变更申请书》、《食品流通许可注销申请书》、《食品流通许可证补证申请书》、《食品流通许可证更换申请书》、《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增(减)申请书》、《食品流通许可撤回申请书》。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szscjg.gov.cn)上免费下载。
  
  法律依据:《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本实施办法。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享受市政府便利直通车服务的食品流通企业原则上应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也可选择向所在辖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提出申请;
  
  (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分局和龙岗分局辖区内个体工商户(港、澳、台居民在内地申办的个体户除外)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受理机关为该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分局各监管所;
  
  (三)其他食品经营主体的流通许可申请的受理机关为所在辖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
  
  法律依据:《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选择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直通车企业的许可申请,决定机关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其他食品流通主体的许可申请决定机关为该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
  
  法律依据:《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受理机关递交申请材料-→受理机关审核申请材料-→受理机关现场核查-→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整改所需时间除外)。20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法律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3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七)项。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流通许可后,方可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