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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各种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价格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 (十八)医疗服务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定价原则、定价方法、分级管理目录及新项目审批,核定省管目录内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指导和协调各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省定分级管理要求,负责制定和调整市级管理的医疗服务价格,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申报初审工作。 (十九)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要体现公益性质。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要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兼顾群众和基本医疗保障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制定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所依据的合理成本,按照扣除财政补助、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耗材)差价收益核算。 (二十)改革医疗服务定价方式。逐步改革医疗服务以项目定价为主的定价方式,按照有利于控制费用、公开透明、方便操作的原则,积极探索按病种、按服务单元、按疗程等为计价单位的定价方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便民个性化服务,可以按照服务时间、服务次数等方式制定价格。 (二十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根据医疗技术发展和临床诊疗及管理的需要,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合理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完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审批办法,实行“技术评审”与“价格评审”双重审批制度,加强对新增项目的疗效性评价,科学合理制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从严控制简单以新设备、新试剂、新方法等名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 (二十二)合理制定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和不同职级医师的服务价格。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医师级别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对医疗服务制定有差别的指导价格,逐步拉开价格差距,促进患者合理分流。 (二十三)提高体现技术和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按照医疗服务补偿合理成本的要求,结合政府财政投入情况,合理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逐步提高中医和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等项目价格。鼓励临床适宜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二十四)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加强医用检查和治疗设备价格监测,完善服务成本审核方法,医用检查和治疗设备折旧费用按额定工作量核算。降低偏高的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促进医疗检查和治疗设备集约化使用。 (二十五)加强特需医疗服务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可根据省有关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适度开展特需医疗服务,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丰富的、个性化的医疗服务需求。有关职能部门应强化监管,规范医疗机构服务行为。 (二十六)加强医疗器械价格管理。合理控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单独收费的医疗器械品种范围和数量。对单独收费的品种,要建立目录进行管理。对高值特别是植(介)入类医疗器械,可通过限制流通差价率、发布市场价格信息、集中招标采购确定统一价格等措施,引导价格合理形成。 四、建立健全制度,加强基础工作 (二十七)加强价格评审,健全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体系。完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评审制度,加强价格评审专家队伍建设,健全药品和医疗服务成本核算方法。建立和完善医药市场价格调查、监测和信息采集分析系统。 (二十八)进一步完善价格决策程序。公开政府定价程序和方法,增强价格决策透明度。建立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制度,探索建立以均次费用、价格指数、工资指数、政府投入等指标体系为依据的动态调整机制,实现科学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与合理控制医药费用增长有机结合。完善地区间医药价格信息交流协调机制。 (二十九)充分发挥相关方面参与价格管理的积极作用。制定和调整价格要广泛听取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服务单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消费者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相关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在医药价格决策中的参谋作用。 (三十)积极探索建立医药费用供需双方的谈判机制。在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协调管理,合理确定医疗机构相关费用指标的基础上,在政府制定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范围内,积极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器材)供应商就医药费用及付费方式的谈判机制。 (三十一)加强价格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医药价格明码标价工作,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清单制、相关价格(收费)明码标价和查询制,提高价格(收费)透明度。定期开展医药价格专项检查。研究探索建立医药价格监管的长效机制,规范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价格行为。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责任追究制。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