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办[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2-20
【实施时间】 2010-0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5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综合办公室,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省的统一安排部署,为充分发挥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警示和震慑作用,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和依据
  
  (一)工作任务。通过开展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全面掌握违法用地情况,发现并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严格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令),对违法严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秩序,促进加强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二)工作依据。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为工作依据。各地要严格按照《规范》规定的工作流程和相关政策要求开展内外业核查、整改查处、督查、验收和统计汇总等工作,填报《规范》所列统计表格,确保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切实提高执法检查效果。
  
  二、检查范围、内容、方式、时间和工作分工
  
  (一)检查范围及内容。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范围覆盖全市所有的县(市、区)(监测时段为2008年10月-2009年12月底,各县(市、区)具体监测时段以卫片标注的时间为准)。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要求,依据洛阳市《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见附件)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检查内容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施、土地审批、土地供应等情况,具体要对卫片影像所涉及地块的使用是否经过批准,是否超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批准用地,是否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用地,是否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批准用地,经批准使用的地块是否存在骗取批准、超占面积和擅自改变用途,土地违法是否通过动态巡查已经发现等情况进行逐宗核查。
  
  (二)检查方式。采取县(市、区)自查、市督查和省、部督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县(市、区)自查、市督查为主,省、部督查抽查为辅。自查工作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国土资源部门及有关单位实施,在核查过程中,要将卫片影像图变化情况与土地审批、第二次土地调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以及其他土地管理综合数据进行相互印证,确保检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市政府将在各县(市、区)政府自查的基础上,组成由相关单位参加的检查组进行督查、抽查和验收,根据督查、抽查的结果对各县(市、区)排序,通报检查结果,对部分违法问题严重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时间安排。2010年2月至4月10日为自查阶段。4月10日前各县(市、区)完成核查工作,写出情况汇总分析报告并与《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表格样式见《规范》)一并报市政府,同时抄报市国土资源局。4月份,市政府将根据各县(市、区)上报和检查的情况,对问题严重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整改。4月10日至5月20日为调查处理阶段。6月20日前完成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将土地违法行为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及《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一并报市政府,同时抄报市国土资源局。
  
  (四)工作分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组织开展本县(市、区)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对所辖各乡(镇)的自查和整改查处工作进行指导,并按时间要求及时报送工作情况及相关数据。市政府成立督查暗访组和工作指导组,及时督查和指导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进展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2009年度是对全国所有行政区域(不含港、澳、台地区)实施全覆盖检查和依据《规范》开展工作的第一年,也是将根据检查成果,依据15号令对土地违法严重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的第一年,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责任大。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由政府牵头成立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精心组织,认真工作,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确保执法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