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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国有出让土地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应按规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涉及应补交地价款的,经评估新规划条件下和原规划设计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按照两个价格差额的60%补交地价款。 (二)旧村庄改造范围内,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规划自行改造或与合作单位开发建设的,按以下规定完善用地手续。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申请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并经依法批准的,若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按新土地利用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的5%计缴交地价款,视同划拨性质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有关单位合作改造建设的,视同出让性质管理,按新土地利用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的15%计缴交地价款。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原有国有划拨用地与有关单位合作改造建设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按新土地利用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的15%计缴交地价款,土地使用权视同出让管理。 3、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原有国有划拨建设用地涉及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无需补交地价款。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2/3以上人员表决同意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将其名下的建设用地交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拥有的项目公司实施改造,经区、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并上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列入“三旧”改造范围的旧厂房,原用地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可申请自行改造或与有关单位合作改造,属国有用地的,参照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或合作改造的有关规定办理;属集体建设用地的,参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式改建,按合作改建的有关规定办理。由政府征收、收购后统一实施改造的,参照旧城镇改造有关规定办理。 (四)通过收购土地集中进行改造的,改造主体应在改造方案批准之日起的6个月内完成全部土地收购,并向区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备案登记。确需延长收购期限的,改造主体应于规定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申请延期,经原批准改造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延长期限不超过1个月且不得再次延长。未能按规定取得国土部门备案登记,或申请延期备案登记未获批准的,原批准改造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应撤销项目批准文件。 (五)经批准实施的“三旧”改造项目,应自改造方案批准之日起2年内开工建设(含拆迁),3年内竣工。较大规模的建设项目确需延长项目开工、竣工时间的,改造人应于规定期限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延期,经原批准改造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且不得再次延长。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开工、竣工,或申请延期开工、竣工未获批准的,原批准改造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应撤销项目批准文件。 四、加快“三旧”改造的鼓励措施 (一)完善“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要在2012年之前完成。凡在1987年1月1日之后至2007年6月30日之前发生的违法用地行为,应按用地发生时的政策规定落实处理(处罚),涉及罚款的按用地面积5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处罚。 (二)“三旧”改造属政府产权的公共建筑,其建筑面积产生的容积率不收取地价款。 (三)在符合城乡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企业利用原有厂房用地设立的区域总部、研发中心、科研机构以及产品设计,不视为改变土地用途。 五、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一)市、县财政部门在每年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不少于200万元作为本级“三旧”改造工作日常办公专项经费。同时,各级政府应将“三旧”改造规划编制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二)在市的权限范围内,对经批准的“三旧”改造项目实行优惠的税费减免政策,充分发挥各区、县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改造。 六、实施步骤 坚持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扎实推进的原则,选择改造条件好、群众意愿明确、基层领导班子团结的片点或项目先行启动改造,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边实施改造,边总结经验,做到成熟一个,改造一个,全面铺开“三旧”改造工作。 (一)准备阶段(2010年1月-2010年4月) 1、成立领导机构。市、区县两级政府成立“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加强组织领导、政策研究和统筹协调,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