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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市国土、发改、财政、税务、建设、规划、旧城办等部门就税费、改造项目方案编制技术规程和改造规划审批等制定配套政策,全面规范“三旧”改造工作。 3、制定“三旧”改造规划。完成编制中心城区和外围区县“三旧”改造规划方案的编制,加强规划控制和规划协调,确定中短期规划(到2015年)。 4、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加强政策宣传,在全社会营造大力推进“三旧”改造的氛围,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土地权益人和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积极性。 (二)实施阶段(2010年5月-2012年10月) 1、初步确定“三旧”改造工作的申报、审批程序;完成首批项目的改造方案审批,启动改造工作。 2、组织培训,规范操作。完善操作办法,建立程序范本,统一设置办事流程、办事材料目录和审批要求,统一组织“三旧”改造业务培训,确保严格按政策规范运作,依法有序进行。 3、全面铺开,快速推进。学习借鉴先进经验,集中力量启动一批“三旧”改造项目,推动“三旧”改造工作的全面铺开。完成“三旧”改造中各类历史用地完善手续的申报工作。 (三)小结阶段(2012年11月-2012年12月) 总结运作情况,提高运作效率,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确定中长期规划(到2020年),研究“三旧”改造转入日常化运作等有关事宜。 七、扎实做好“三旧”改造各项基础工作 (一)摸清底数。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辖区“三旧”用地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征求各方意见,初步确定改造规模和范围。建立“三旧”改造用地数据档案,造册登记每宗“三旧”用地的位置、面积、现状、权属等情况,并标绘上图,实行台帐管理。 (二)编制规划。根据“三旧”改造工作总体要求和原则,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三旧”改造规划,中心城区“三旧”改造规划由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外围三区一县“三旧”改造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三旧”改造规划的实施和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三旧”改造项目详细规划由“三旧”改造项目主体单位根据经批准的“三旧”改造规划负责组织编制,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项目详细规划由市政府批准实施,县级项目详细规划由县级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市“三旧”办备案。 (三)拟定计划。开展“三旧”改造的区县应根据“三旧”改造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年度改造的规模、地块和时序以及规划、用地指标,首次于2010年3月底前上报市“三旧”办,今后每年12月前上报下一年度“三旧”改造实施计划。市“三旧”办会同规划、国土、建设、发改等部门统筹全市各区县“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后,分解下达到各区(县)组织实施。 (四)审批方案。“三旧”改造不涉及完善土地征收手续和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土地的,“三旧”改造方案由改造主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中,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改造方案,由区政府初审,市“三旧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实施;非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改造方案,参照上述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三旧办”备案;涉及完善土地征收手续和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土地以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三旧”改造方案由区县人民政府汇总编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八、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三旧”改造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分级实施、部门服务、属地负责,充分发挥各区(县)在“三旧”改造中的主体作用,调动各级积极性。 (一)市成立“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市“三旧”改造工作;研究决定“三旧”改造的政策措施,解决“三旧”改造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审批“三旧”改造年度计划及改造方案;督促、检查各区县和成员单位的工作。 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三旧”改造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审核、检查、督办。办公室由各部门派出业务骨干在市政府集中办公。具体职责为:牵头组织制订“三旧”改造政策措施;审查“三旧”改造方案;负责全市“三旧”改造宣传教育、调查研究工作;经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批准,统筹和下达各区县“三旧”改造年度计划;督促协调市级相关职能部门的“三旧”改造工作;指导、督办、考核各区县“三旧”改造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三旧”改造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各区县党委和政府是本地区“三旧”改造的第一责任主体。各区县政府及其街道、镇要按照市“三旧”改造工作的组织形式,相应成立“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确定相应职责。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在业务上接受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指导。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对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手续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各有关部门在市、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三旧”改造工作,制定扶持“三旧”改造工作的部门实施意见,研究解决“三旧”改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九、本实施意见自批准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广东省“三旧”改造相关政策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