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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东营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东政办发[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2-25
【实施时间】 2010-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7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人才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我市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充分发挥农村实用人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作用,根据《山东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东营市乡村之星”(以下简称市乡村之星),是指为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在农业生产一线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起到较大示范带动作用,并得到社会广泛认可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
  
  第三条 市乡村之星的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充分考虑生产型、经营型、技术服务型、社会服务型和技能带动型农村实用人才的不同特点,重点从农业特色产业、优势产业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市乡村之星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20名,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 市乡村之星的选拔和管理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委组织部、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局等部门组成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市乡村之星选拔范围是:直接从事一线工作的生产型(包括种植能手、养殖能手、加工能手和捕捞能手)、经营型(企业经营人才、农村经纪人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头人)、技术服务型(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的各类人员)、社会服务型(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公益事业服务人员等各类人员)和技能带动型(各类能工巧匠、科技带头人)农村实用人才。已当选市级以上(含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首席技师、文化英才的人员不再参与市乡村之星选拔。
  
  第七条 参加市乡村之星选拔,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积极服务社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一定专业特长,在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行业发展规模较大、科技含量较高、经济效益较好、辐射带动能力突出。
  
  (二)具有较强的市场经济意识,善于捕捉市场信息,在乡镇、村办、民营企业经营管理及农副产品购销中业绩突出,带动当地产业发展,区域影响较大。
  
  (三)具有一定科技创新能力,在农业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方面创造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国家专利或取得其他重大科技成果,在全市影响较大,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四)具有一技之长或特殊技艺,善于吸纳和利用现代科技充实自己,不断将民间技艺转化为生产力,技艺精湛,知名度高,属全市同行业技术权威或业内水平领先的农村能工巧匠。
  
  (五)在带领群众实现共同富裕、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或在农村公益性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农村实用人才。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市乡村之星按照“自下而上、好中选优”的原则,采取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推荐市乡村之星需以下材料:
  
  (一)《东营市乡村之星申报表》;
  
  (二)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三)获奖情况、主要技术成果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乡村之星人选的选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推荐。由所在乡镇(街道)或有关协会向县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推荐。
  
  (二)初审。县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初步人选,连同有关材料报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
  
  (三)评审。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成立市乡村之星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13人,其中专家占70%以上。
  
  评审委员会对初步人选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市乡村之星考察人选。
  
  (四)考察。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对考察人选进行全面考察,并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
  
  (五)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提出建议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六)命名。市政府授予“东营市乡村之星”称号,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遇
  
  第十条 市乡村之星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发给市政府津贴800元,每年发放一次。
  
  第十一条 市乡村之星纳入全市高层次人才库,每年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组织部分市乡村之星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市情考察、咨询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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