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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淮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淮政办发[2010]23号
【颁布时间】 2010-02-24
【实施时间】 2010-0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7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出生登记实名制的实施意见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出生登记实名制的实施意见
  
  (淮政办发〔2010〕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出生登记管理水平,推进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深入开展,准确把握出生人口信息,市政府决定在全市统一实行出生登记实名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科学发展,提高做好实行出生登记实名制工作的思想认识
  
  出生人口登记是人口统计的源头工作,是人口和经济、社会综合发展决策的最基础信息。实行出生登记实名制,完整、有效、及时、准确地进行出生人口登记,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出生人口统计质量,解决出生人口多头统计、数据不准的问题,有利于客观反映出生人口现状,全面了解和掌握出生人口性别比,制定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措施,有利于提高母婴保健工作水平,及早发现和诊治新生儿疾病,提高出生人口的整体素质,从而为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公共政策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
  
  各级政府和人口计生、卫生、公安、统计等相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出生登记实名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履行工作职能,强化部门协作,把出生登记实名制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规范工作程序,切实做好出生登记实名制各项工作
  
  出生实名登记按照四个程序进行实施:一是住院登记。孕产妇入院后,各医疗保健机构主动查验孕产妇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及时、真实、完整、规范填写分娩登记表,登记夫妇双方身份证号码。对没有或不愿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应在备注栏加以注明。二是登记发证。医疗保健机构将产妇及其配偶进行信息登记,在孩子出生后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生育夫妇凭《出生医学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新生儿户口申报手续。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每月10日前到辖区助产技术服务机构采集相关出生人口信息。三是双向反馈。市、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将出生登记信息进行分类,属本辖区管理对象的,信息反馈到乡(镇、街道)进行核对,并录入人口信息库;辖区外管理的对象,通过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向户籍地或现居住地进行反馈,由户籍地或现居住地进行核查。四是信息统计。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将各乡(镇、街道)核对录入的信息和辖区外人口计生部门反馈的信息以及暂时无法确定身份的信息进行汇总,按季度上报市人口计生部门。
  
  三、坚持部门配合,全面落实出生登记实名制工作职责
  
  出生登记实名制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必须以各级政府为主导,人口计生、卫生、公安、统计等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出生登记实名制工作。
  
  (一)人口计生部门职责:做好实行出生实名登记制的组织、协调和宣传工作,协同相关部门制定实行出生登记实名制的具体办法。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结合孕期--围孕期保健和“优生促进”工程,向广大育龄群众广泛宣传实行出生实名登记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工作程序和有关要求,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出生实名登记信息,及时进行汇总、分析和核查,更新育龄妇女综合信息平台和人口系统,完善人口基础信息资料,全面掌握人口出生情况。
  
  (二)卫生部门职责: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加强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和提高信息质量的要求,做好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管理工作。各医疗保健机构对入院分娩的孕妇要主动查验孕妇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如实登记孕产妇及其配偶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联系电话等各项记录,认真签署和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孕产妇,应告知其在出院前或一个月内提供有效证明后方可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对没有或不愿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计划生育相关证明的住院孕产妇,要注明原因,每月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进行核查。
  
  (三)公安部门职责:加强对出生婴儿的户籍准入管理。各公安派出所应依照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在办理入户时要认真核查申办人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发现《出生医学证明》可疑情况时,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暂缓办理,并通知卫生部门进一步核查甄别。对没有《出生医学证明》,属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按照有关规定在当事人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后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属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由村(居)委会出具婴儿出生情况证明,经辖区民警和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调查核实后,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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