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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宿州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0-02-24
【实施时间】 2010-0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8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意见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宿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为解决我市水资源供需矛盾,维护水安全,改善水环境,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充分利用和有效保护,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统筹水资源的开发、节约和保护。到2013年,解决全市211.28万农村人口饮水不安全问题,年城市生活供水量达到6000万立方米,矿坑水利用量达到1000万立方米,工业供水量达到2.6亿立方米,农业节水灌溉面积达到300万亩,年污水处理回用量达到2900万立方米,城市中水回用率达到70%。
  
  二、水资源开发保护重点
  
  (一)加强城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安全。严格执行《安徽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划定宿州城西、符离两处优质水源地为保护区,设立警示标志,鼓励引导水源地保护区内的生产经营者发展无污染产业,关停水源地保护范围内污染企业,确保水源地水质达到国家Ⅱ类标准。
  
  (二)拦蓄控制地表水,提高工业供水能力。加强全市83座中小型水库、95座大中型节制闸的管护、调度,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多蓄水;新汴河、奎濉河等大型河道汛后适当提高蓄水位,增加复蓄次数,提高河道调蓄能力;加强雨洪资源利用;加快引调水步伐,促使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工业用水逐步置换为地表水。
  
  (三)合理开采地下水,满足农业农村生产生活用水。进一步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和农业灌溉发展规划,调整优化地下水开采布局,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加强农业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修复现有机井,推广先进节水技术,遏制地下水超采,严防次生灾害发生,推进地下水与地表水联合调配,充分发挥地下水的资源效益。
  
  (四)促进废水达标排放,保护水体不受污染。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管,强化水质监测,严格审查新上项目的排污口,控制污染,加快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达标排放。
  
  三、加强市区水资源的开发和保护
  
  (一)集中取水权。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城市水源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保持现有合法获得取水许可的单位取水权的情况下,通过规划控制、取水总量调节、取水许可限制等方法逐步集中城市地下水取水权。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地下水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采。调整城区已建水源井布局,对限采区、禁采区范围内的自备水源井,由各级政府组织水行政等有关部门有计划地进行限采,逐步封闭,到2013年底封闭80%,2015年底封闭全部自备水源井。
  
  (二)调整优化水资源开发方案。按照宿州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科学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坚持水资源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做好城西、符离两处大型水源地的开发利用,优先开发城西水源地,2013年前从大吴、刘合、前付等地取水,向汴北新区南部及以南区域供水;2015年前从符离取水向汴北新区中北部供水。鼓励建设单位在新开发居住小区兴建集水井、集水沟、蓄水池等设施,有效收集雨水,用于非饮用水。增加新汴河、沱河城区引调水量,置换现有部分工业企业耗用的地下水。
  
  (三)稳步推进水源开发与供水服务分离。鼓励企业、集体、个人投资开展城市供水经营服务;在城市规划区内逐步做到供水与取水分离,取水依照规划,按核定的水量供水;供水公司明确供水范围,确定供水水量,保证服务质量。取水和供水水价由政府核定。
  
  (四)建设中水回用工程。各地在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时,要将污水处理再生利用作为缓解城市缺水的重要措施,大力开展中水综合利用,推进中水利用工程建设,建立污水收集、处理和回用管网系统,促进污水资源化。
  
  四、严格落实水资源管理制度
  
  (一)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取水许可的审查、审批和审验工作,加强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取水、违章取水行为,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坚持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加强计划用水与取水计量管理,严格按计量收取水费。建立健全计划用水制度、取用水统计制度、用水定额管理制度,深化水价制度改革。工农业生产用水按定额和计划供应,超计划实行累进加价计费;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服务业用水实行阶梯式或累进计价制度,用价格杠杆调节用水量。强化节水管理措施,大力推广节水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水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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