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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鲁卫妇社发[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2-24
【实施时间】 2010-0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8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09年中央补助地方烟草控制项目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⑴完善制度建设。成立控烟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制订本单位控烟规划,明确职责,将无烟单位创建纳入机构常规工作。
  
  ⑵创建无烟环境。医疗卫生机构室内全面禁止吸烟,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根据实际设立室外吸烟区,有明显引导标识。
  
  ⑶建立监督管理机制。设立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队伍,完善并落实监督巡查工作制度。
  
  ⑷开展全员控烟知识与技能培训。提高职工控烟知识水平,鼓励和帮助职工戒烟。提高临床医务人员提供戒烟服务的技能,主动提供戒烟服务。
  
  四、项目组织实施
  
  ㈠组织形式
  
  省卫生厅是项目管理机构,负责项目及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的总协调。组织成立省级医疗卫生系统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领导小组,并专门成立项目工作指导组,负责项目管理与督导,制订山东省项目实施方案;完成山东省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工作计划,填报乡级以上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工作计划。
  
  各市卫生局是当地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创建工作的管理机构,成立当地医疗卫生系统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领导小组,负责当地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创建工作的管理与督导,制订当地的创建方案,严格落实《决定》要求,按期完成山东省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工作计划,并填报乡级以上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工作计划(见附件2),于2010年4月1日前报送山东省健康教育所。济南市卫生局除了以上职能外,还是13家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培训指导基地的管理机构,负责协调组织13家基地开展无烟机构模式创建和推广工作。
  
  省级健康教育机构为项目具体执行单位,负责项目及全省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创建的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和技术指导。
  
  各市健康教育机构作为当地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创建工作的技术指导机构,在当地卫生局的领导下,负责创建活动的具体实施和技术指导。济南市健康教育所负责对13家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培训指导基地创建活动的具体技术指导和督导。
  
  13家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培训指导基地负责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创建模式的具体实施,根据国家及省级项目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创建及指导推广计划。并在省卫生厅的领导下,参与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创建的技术指导活动。
  
  ㈡资金安排
  
  1、经费分配
  
  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下达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09〕193号)、《2009年中央补助地方烟草控制项目实施方案》要求,中央对我省2个健康教育机构的创建和业务指导工作分别给予6万元的经费支持,对我省省会城市的3个三级医院、4个二级医院、2个妇幼保健机构和2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共11个基地的创建分别给予1万元经费支持。各市卫生局积极协调当地有关部门,由当地财政配套经费开展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的创建活动。确保全省如期全面实现《决定》目标。
  
  2、经费的拨付使用
  
  中央补助经费由省卫生厅统一管理,按照中央要求,根据13家基地的实施方案、经费预算和工作完成情况拨付经费。可以向基地先拨付启动经费,待项目完成后,根据项目完成情况拨付剩余经费。各市自筹经费,由各市卫生局负责经费管理,根据当地财政经费管理要求和实际创建工作需要使用经费。
  
  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补助地方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经费管理,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项目执行时间
  
  2010年1月~12月(具体进度安排见附件3)。
  
  六、项目监督与评估
  
  省卫生厅将定期组织专家开展全省创建督导检查,重点督导检查13家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培训指导基地。邀请媒体和市民参与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布全省无烟单位创建进展,并根据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评估标准评分表评价创建效果。项目结束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项目总结报告报送卫生部、财政部。
  
  各市卫生局也要定期对当地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创建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并按照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评估标准评分表(见附件4)对创建效果进行自评。并将督导检查结果上报省卫生厅。
  
  附件:1.山东省2009年中央补助地方烟草控制项目机构名单
  
  2.山东省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计划表
  
  3.山东省2009年中央补助地方烟草控制项目方案进度安排表
  
  4.山东省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评估标准评分表
  
  附件1
  
  山东省2009年中央补助地方烟草控制项目机构名单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山东省千佛山医院
  
  济南市经十路66号
  
  刘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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