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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苏价综字[2010]40号
【颁布时间】 2010-02-24
【实施时间】 2010-0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8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物价局助推三区三城建设服务经济转型升级的28项具体举措的通知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物价局助推三区三城建设服务经济转型升级的28项具体举措的通知
  
  (苏价综字〔2010〕40号)
  
  本局各部门:
  
  现将《苏州市物价局助推三区三城建设服务经济转型升级的28项具体举措》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物价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苏州市物价局助推三区三城建设服务经济转型升级的28项具体举措

  
  为助推我市“三区三城”建设(把苏州建设成为科学发展的样板区、开放创新的先行区、城乡一体的示范区,成为以现代经济为特征的高端产业城市、生态环境优美的最佳宜居城市、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相融的文化旅游城市),服务经济转型升级,经研究,特制定以下具体举措:
  
  一、积极营造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价费环境
  
  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离不开优良的外部环境。要按照把苏州建设成为科学发展的样板区的要求,进一步优化价格和收费政策,积极营造有利于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价费环境。
  
  1.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继续实行政府领导下的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发挥价格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市场价格行情分析,超前预判价格走势。强化价格调控监管纪律,积极防范和妥善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困难人群的价格补贴保障机制。加强价格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导向。通过多种调控措施,确保实现年度价格调控目标。
  
  2.合理制定资源性产品价格,促进资源节约利用。根据上级部署,认真做好管道天然气、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改革工作,研究制定我市居民阶梯式电价改革方案。推进水价改革,适时出台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政策。落实国家成品油价格调整政策,建立油运价格联动机制。出台煤热价格联动办法,完善煤热价格会商协调制度。
  
  3.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坚决制止各类乱收费。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清理收费项目的政策,切实执行取消和停征部分收费项目、优惠和减免部分收费标准的政策。加强《收费许可证》管理,严格落实收费年审制度,督促有关收费部门和单位及时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按照要求做好收费公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价格部门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凡是已经明确取消和停征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继续征收,也不得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对于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凡是有收费幅度的,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各级价格部门的收费年审一律免费。
  
  4.对利用垄断地位和行政权力实施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进行整治。规范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培训收费行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面向企业开展的涉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管理办法和业务知识的培训活动,除法定培训外,一律不得收费,也不得委托其他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或企业进行有偿收费培训。规范社会团体涉及企业的收费行为,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后,面向会员组织开展本社会团体章程规定范围内的各类服务和活动,一律不得另项目收费。社会团体面向社会开展的有偿技术服务活动中收取的费用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具有强制性,一律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
  
  5.加强价格检查力度,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深入开展“民生价格行”活动,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医疗、教育、住房等领域的价费问题,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公开曝光性质恶劣的典型违法案件,减轻人民群众不合理的负担。积极开展市场价格巡查和专项检查,开展农村建房、农用机车收费、农产品检验检疫收费、农民外出务工收费以及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收费等专项检查,切实维护群众价格权益。
  
  二、健全和完善价格监管体制机制
  
  改革创新精神是时代精神的集中体现。把苏州建设成为开拓创新的先行区,既要求在经济建设方面勇于探索、勇闯新路,也要求在社会管理领域改革攻坚、先行先试。针对现行价格管理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挑战,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不断健全和完善价格监管体制机制。
  
  6.创新价格工作思路。按照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的“要真正把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积极推动价格部门职能转变,努力由单纯的《定价目录》管理转变为对所有价格和收费行为进行监管,由单纯从事价格审批事务转变为提供全面的价格公共服务,由单纯监管价格转变为监管价格以及与其相关的市场供应和市场行为,由单纯依靠价格部门少数人抓价格监管服务转变为发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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