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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农委[2010]40号
【颁布时间】 2010-02-22
【实施时间】 2010-02-22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790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0年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免疫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4)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猪、牛、羊等家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市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市境30公里范围内所有家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免疫的家畜可以不强化免疫。
  
  2、疫苗种类
  
  牛、羊、鹿:使用O型-亚洲I型口蹄疫二价灭活疫苗。
  
  牛:使用A型口蹄疫疫苗进行免疫。
  
  猪:使用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双抗原)。
  
  (三)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1、免疫程序
  
  (1)种公猪
  
  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肉猪;以后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一次。
  
  (2)生产母猪
  
  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肉猪;以后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一次。
  
  (3)商品肉猪
  
  仔猪断奶后初免。在首免后一个月加强免疫一次。
  
  新引进种猪和外采仔猪及时补免。
  
  2、使用疫苗种类和免疫方法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按说明书使用。
  
  3、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健康猪使用活疫苗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四)猪瘟
  
  1、免疫程序
  
  规模化养殖场(户)、专业养殖户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猪实行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对免疫抗体监测合格率低于70%、新补栏和饲养周期较长的家畜要及时补针。
  
  (1)种公猪
  
  一年免疫二次,每隔6个月免疫一次。
  
  (2)生产母猪
  
  配种前半个月免疫,一年至少免疫2次。
  
  (3)商品肉猪
  
  25-30日龄首免,55-60日龄二免。首免与二免之间不超过30天。
  
  (4)后备种猪
  
  仔猪参照商品肉猪二次免疫后,每隔6个月免疫一次。
  
  新引进种猪和外采仔猪及时补免。
  
  规模化养猪场、专业养殖户可参照以上免疫程序,也可根据本场实际修改免疫程序,但必须在市、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将调整后的免疫方案报所在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备案。
  
  2、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猪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3、使用疫苗种类及免疫方法
  
  猪瘟疫苗使用政府采购活疫苗,接种方法和剂量按产品说明书进行。
  
  规模化养猪场、专业养猪户可参照以上免疫程序,也可根据本场实际修改免疫程序,但必须在市、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将调整后的免疫方案报所在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备案。
  
  (五)新城疫
  
  1、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专业养殖户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实施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对免疫抗体监测合格率低于70%、新补栏的家禽和饲养周期较长的肉禽要及时补针。
  
  (1)种鸡、蛋鸡
  
  首免:7-14日龄弱毒苗滴鼻点眼,同时用油乳剂疫苗免疫;
  
  二免:60日龄弱毒苗气雾或饮水免疫,同时用油乳剂苗免疫;
  
  三免:120日龄油乳剂苗免疫;
  
  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疫苗免疫。
  
  (2)商品肉鸡
  
  7-10日龄弱毒苗滴鼻点眼,同时用油乳剂疫苗免疫;25日龄弱毒苗加强免疫一次。
  
  各规模养鸡场结合本场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新城疫免疫抗体检测,根据检测结果适时调整免疫程序。
  
  2、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强化免疫。
  
  3、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和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
  
  (六)狂犬病
  
  1、免疫程序
  
  初生幼犬3月龄时进行首次免疫,21天后进行第二次免疫,以后每年进行一次免疫。
  
  春季对犬只进行狂犬病集中免疫,同时做好新生幼犬及引进犬只的补免疫工作。
  
  2、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犬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3、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和剂量按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
  
  (七)炭疽、猪流行性乙型脑炎
  
  春季对牛集中进行一次炭疽免疫,及时做好补免工作。
  
  种猪配种前1个月进行猪流行性乙型脑炎免疫,一年至少免疫2次。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易感牲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具体免疫方法和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
  
  七、免疫效果监测
  
  实行常规监测和随机抽检、集中监测相结合的办法。各区(县)应对畜禽的免疫抗体进行及时监测,确保免疫质量。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1、检测方法
  
  血凝抑制试验(HI)。
  
  2、灭活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
  
  所有家禽在免疫后21天进行免疫效果监测。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4为免疫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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