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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0]41号
【颁布时间】 2010-02-22
【实施时间】 2010-0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0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促进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促进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0〕4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关于促进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促进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二○一○年二月)

  
  为加快推进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建设,促进试点小城镇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4号),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试点小城镇房地产用地供应
  
  (一)加强规划控制和引导。按照试点小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房地产市场需求,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及用地供应规模。因房地产开发等建设项目确需局部修改试点小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控制指标在县域范围内平衡的,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
  
  试点小城镇住房建设,要实行统筹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镇规划区范围内一律停止办理个人建房审批。对试点小城镇周边的农村住宅,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推进向试点小城镇集中建设。对土地整治安置房建设,本着方便农户生产生活的原则,统一规划、集中建设。
  
  (二)适当增加试点小城镇房地产开发用地计划指标。对试点小城镇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在符合规划、节约集约的情况下,国土资源部门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安排上予以优先保证,需要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次征收规模适当放宽。试点小城镇先行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新增耕地后形成的挂钩指标可优先保障试点小城镇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或有偿调剂给其他地区使用。
  
  二、鼓励支持试点小城镇商品住房消费
  
  (三)支持自住和改善型住房需求。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市场需求情况,对个人购买试点小城镇普通自住房的,所缴交契税给予购房款总额适当比例的财政补贴,免收存量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手续费。
  
  (四)加大对个人购买试点小城镇商品住房的信贷支持力度。对个人首次申请贷款购买试点小城镇普通自住房的,按照政策规定,购房首付比例可降低至20%,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
  
  鼓励银行业机构简化个人购买试点小城镇商品住房的贷款审批流程,研究集体土地房屋抵押贷款相关配套措施,探索扩大试点小城镇消费信贷的抵(质)押物范围。
  
  (五)对购买试点小城镇商品住房的购房户,可以家庭为单位办理城镇户口,其医疗、社保、教育享受小城镇居民的同等政策。
  
  (六)对在试点小城镇购置商品住房的农户,按本人意愿,其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续保留,也可以退还,村集体应根据收回土地的数量、质量情况依法给予补偿。
  
  三、有序推进试点小城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七)结合实施小城镇规划和镇容整治,以房地产开发的市场运作方式,加快试点小城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将试点小城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纳入所在市、县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享受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同等优惠政策。
  
  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实行安置房优先建设、优先安置的原则,安置住房实行就地、就近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地、就近安置为主;对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安置房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八)鼓励试点小城镇因地制宜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有机结合起来,对试点小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可以把国家、省用于补助廉租住房建设与租金补贴的资金统筹使用。
  
  四、营造试点小城镇房地产业发展投资环境
  
  (九)鼓励引进实力强、信誉好的品牌房地产开发企业到试点小城镇进行成片房地产综合开发。鼓励银行业机构积极支持符合贷款条件的试点小城镇房地产开发项目。
  
  支持山区试点小城镇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降为20%。
  
  (十)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改善服务,本着便捷、高效、负责的原则,为项目建设提供绿色通道,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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