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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价费[2010]161号
【颁布时间】 2010-05-24
【实施时间】 2010-05-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1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民办高校收费的通知

各民办高校、独立学院:
  
  为规范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下同)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高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关于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和调整我省民办高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民办高校的收费管理形式。民办高校举办学历教育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教育厅制定学费标准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住宿费的最高标准和下浮的规定。学校在规定幅度内,根据生均教育成本等情况和宿舍住宿条件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备案后执行。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的学费标准,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物价局批准。
  
  二、适当调整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根据培养成本和办学层次,适当调整各类专业和学校的收费标准,调整后的学费标准详见附件一;本通知下发以前已经审核备案的学费标准仍可按省物价局审核备案的标准执行。根据学生宿舍的住宿成本,适当调整民办高校宿舍住宿费标准,调整后的住宿费标准详见附件二。
  
  为保持收费标准的稳定性,各校调整学费标准后两年内不得提高。已享受财政补助的民办高校,其生均住宿收入(收费+补助)达到本通知标准的,住宿费暂不调整;独立学院与母体院校尚未分离的,执行母体院校同一住宿费政策。
  
  三、学费调整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2010年秋季新招收的学生按照规范和调整后的学费标准执行。以前招收的学生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四、各民办高校要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认真做好调整收费标准的宣传解释工作,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觉规范收费行为。
  
  附件:一、浙江省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学费标准
  
  二、浙江省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教育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浙江省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学费标准
  
  计费单位:元/生.学年
  
  
  
  
  
  类别
  
  国家“211”工程高校
  
  合作举办的民办本科高校或独立学院
  
  其他民办本科高校
  
  或独立学院
  
  民办职业技术学院
  
  或民办本科院校举办的高职专业
  
  
  
  基准学费标准
  
  基准学费标准
  
  基准学费标准
  
  
  
  普通文理科专业
  
  15500
  
  14500
  
  8500
  
  
  
  艺术类专业、部分工科类专业、临床医学专业
  
  18500
  
  17500
  
  11500
  
  
  
  其他工科类专业、其他医学类专业、体育类专业、外语小语种专业
  
  16500
  
  15500
  
  9500
  
  备注:
  
  1、上述学费标准是基准价,学校可在1500元/生.学年以内上下浮动。
  
  2、“艺术类专业”是指按规定通过艺术类招生的专业。
  
  3、民办本科高校或独立学院的工科类专业是指省教育厅规定的高校专业目录中可授予工学学位的专业(包括专业代码前二位为“08”或前一位为“8”的专业);“部分工科类专业”为:建筑学、土木工程、工业设计、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通信工程专业;“其他工科类专业”为“部分工科类专业”以外的其他工科类专业。
  
  4、民办职业技术学院或民办本科院校举办的高职专业的工科类专业是指省教育厅规定的高校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前二位为“52”至“61”的专业(专业代码前四位为“5605”和“5607”的管理类专业除外);“部分工科类专业”为:建筑设计技术、建筑工程技术、工业设计、模具设计与制造、机械制造与自动化、数控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通信技术、移动通信技术、空中乘务专业;“其他工科类专业”为“部分工科类专业”以外的其他工科类专业。
  
  5、民办本科高校或独立学院的医学类专业是指省教育厅规定的高校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前二位为“10”的专业;“临床医学专业”包括临床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眼视光学、医学检验专业及口腔医学、法医学、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专业;“其他医学类专业”为“临床医学专业”以外的其他医学类专业。
  
  6、民办职业技术学院或民办本科院校举办的高职专业的医学类专业是指省教育厅规定的高校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前二位为“63”的专业(专业代码前四位为“6305”的管理类专业除外);“临床医学专业”包括临床医学、医学影像技术、眼视光技术、医学检验技术、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口腔医学、口腔医学技术专业;“其他医学类专业”为“临床医学专业”以外的其他医学类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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