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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0]28号
【颁布时间】 2010-02-20
【实施时间】 2010-0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2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注册会计师行业建设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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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重视人才培养
  
  (一)加大行业人才培养力度。以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为指导,办好每年至少一次的面授培训班,特别要帮助中小事务所新任股东和合伙人提升管理技能。要充分利用国家会计学院、当地财经院校和行业专家的专业资源,丰富课程体系和案例教学手段,提高培训效果。同时,按期按需办好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远程教育培训班,督促注册会计师完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一年不少于30学时、两年不少于80学时的规定。
  
  (二)大力培养急需人才。事务所要建立健全招募人才、培养人才、留住人才、储备人才、激励人才成长的人力资源制度,创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的氛围。积极探索与高等院校建立订单式人才培养协作机制,签订学生实习基地协议。加大培养人才的投入,积极选派专业人员参加行业培训。要推行人才的专业分级管理、考核、晋升、激励等制度。同时,要建立健全员工的社会保障制度。
  
  (三)支持继续教育培训。会计工作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对象。要充分利用行业的专业优势,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参与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积极鼓励和支持事务所通过专题讲座、案例分析、专业辅导等方式,开展对客户财务会计管理人员和基础会计人员的培训,积极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事务所开展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行政部门监管。省财政厅要根据相关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政策,在税收政策、规范执业收费、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给予支持。要支持事务所优化组合、做大做强,确保合并、分立、重组和联合规范运作。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科学谋划、认真实施,确保加快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抓出实效。
  
  (二)改善事务所执业环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人为限制事务所依法执业,不得干预注册会计师独立发表审计意见。各级财政部门应主动与审计、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协调,切实打破制约事务所发展的行政壁垒、业务限制和地方保护,要形成合力有效治理指定业务、索取回扣等不当行为,为事务所创造更加公平的执业环境。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加大对会计师行业执业性质、职能作用、发展状况、先进典型的宣传,进一步增强社会对会计行业的认知度和认同感,努力营造利于行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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