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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渝安监发[2010]20号
【颁布时间】 2010-02-20
【实施时间】 2010-0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2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高危重点行业节后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高危重点行业节后复产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巩固和提高高危重点行业安全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根据市政府有关领导的指示,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重点部署高危行业复产安全生产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充分认识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生产实际,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靠前指挥,全面落实和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防止节后事故抬头,确保复产期间安全生产。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回头看活动,进一步深化高危重点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重点部署节后复产验收工作,把好复产验收关,认真落实相关安全措施。
  
  二、严格要求,切实落实高危行业复产各项安全工作
  
  (一)金属非金属矿山复产安全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停产金属非金属矿山复产工作。要落实金属非金属矿山复产工作责任制,严格复产程序和标准。要进一步强化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管,特别是要严防和杜绝节后复产争时间、抢任务、进行突击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等违规生产。要对金属非金属矿山恢复生产前进行全面、系统、彻底的检查,要求企业认真组织做好自查;金属非金属矿山复产前必须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培训,特别是要按规定对新招用的工人进行岗前安全技能培训。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复产前在自查的基础上要向当地乡镇(街道)安监办提出验收申请;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复产前在自查的基础上要向当地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提出验收申请,按复产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做好复产工作。恢复生产时,金属非金属矿山必须制定安全保障技术措施,保证各个系统的正常运转。
  
  (二)危险化学品企业复产安全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和商贸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强化安全措施,做好节后安全生产工作。
  
  1.加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在恢复生产前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行动,对危险化学品储存罐区等重大危险源、关键设施及重点部位要进行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专项检查。对每项安全隐患都要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及时治理。对重大安全隐患,企业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整改。对不能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设备必须停产治理,绝不允许“带病”运行。
  
  2.加强设备设施和生产现场管理。要根据春季特点和危化品生产、储存特性,尤其对节后要恢复生产的企业要重点检查,并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做好生产设备、设施和管线的检修维修工作,保证设备、设施的温度、压力正常,管线通畅,防止发生物料泄漏事故,尤其对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和有毒有害气体的储罐和管线要进行全面检查,保持储罐、管线完好性,以保障企业正常开工;二是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责任制,对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仪表,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设置的紧急切断装置,要加大巡回检查频次,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三是要加强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特别是关键操作岗位、动火作业场所和高温高压区域等安全管理,规范员工安全作业行为,减少因操作失误导致事故;四是加强作业环境燃爆气体监测。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加大通风排风,防止发生火灾、爆炸和人员中毒事故;五是严格化工原料和产品储存销售环节的安全管理。做好库存化学品的防火工作,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品罐区和剧毒化学品库区的监控,要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尤其是剧毒、易制毒化学品流向登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危化品流向登记台帐。
  
  3.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生产活动中存在的各类危险因素、危险源的辨识、分析、预防和控制,紧急状态的应变能力,以及事故状态的急救、自救和处理能力教育,使广大职工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操作水平,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坚决反对“三违”现象。对生产一线操作人员要进行强制性安全技能培训,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操作。节后应进行职工收心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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