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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章 职务任免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务任免,按照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要求的任职条件,并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实行一人一职,不得兼任。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 (一)新招聘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二)晋升或者降低职级的; (三)转任的; (四)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 (五)其它原因需要任职的。 第二十一条 新招聘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按应聘职位明确的职组、职系、职级和入职薪级任职定级。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任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有关规定确定考察对象; (二)根据职位要求进行考核、考察;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的任职时间,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计算。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任职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免职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务员免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职级升降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 (一)符合规定的基本任职年限; (二)在规定的基本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三)具备拟晋升职级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 (四)专业技术水平测试合格; (五)符合拟晋升职级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七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有职数限制的职级,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或竞争上岗,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并报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后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无职数限制的职级,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部门推荐; (二)确定考察对象,进行考核、考察;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四)办理任职手续并报同级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且符合有关条件的,按管理权限批准后,可以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 第三十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降低1个职级任职。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降职,参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降职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被降职后,在新的职级工作1年以上且德才表现和实绩突出,经考察符合晋升条件的,可晋升职级。 第六章 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 第三十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实行与职级挂钩的薪级工资制度,每一职级对应若干薪级,每一薪级确定一个工资标准。各薪级工资标准由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通过制定薪级表予以明确,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对个别需要聘任高层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位,可协议高于薪级表上限的工资。 第三十四条 薪级与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的对应关系,由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在保持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并在薪级表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五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薪级调整与考核结果挂钩,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次年在本职级对应的薪级范围内晋升1个薪级;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次年不晋升薪级。 第三十六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职级时,其薪级调整为新任职级对应的最低薪级;降职时,其薪级调整为降低后职级对应的最高薪级。 在设职数限制的职级及不设职数限制的最高职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薪级达到本职级对应的最高薪级后未能晋升职级的,每满3年增加1个所在薪级与下一薪级的工资级差标准;在增加了薪级工资级差标准后晋升职级的,按其薪级与增加额之和就近套入新任职级对应的薪级后晋升1个薪级。在其它职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薪级达到本职级对应的最高薪级后未能晋升职级的,其工资不再晋升。 第三十七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休假,按照公务员休假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专业技术类委任制公务员的退休待遇,按退休时的薪级工资乘以退休金替代率确定,替代率由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参照综合管理类委任制公务员退休金替代率水平确定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