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转任、挂职锻炼的; (四)晋升或降低职级的; (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 (六)其它原因需要任职的。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任职时,应按规定确定其职级和薪级。 新招聘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按应聘职位明确的职级和入职薪级任职定级。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按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有关规定确定职级和入职薪级。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任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有关规定确定考察对象; (二)根据职位要求进行考核、考察;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任职时间,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计算。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任职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免职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务员免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职级升降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具备如下基本资格条件: (一)基本任职年限:晋升一、二级执法员的,均须任下一职级满5年以上;晋升三、四级执法员的,均须任下一职级满4年以上;晋升五至七级执法员的,均须任下一职级满3年以上;晋升助理执法员的,须任见习执法员满2年以上; (二)考核情况:平时考核记录良好,在任现职级期间年度考核至少有1年为优秀等次或任现职级超过基本任职年限满3年且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等次; (三)执法业务水平测试合格。 第二十五条 晋升一、二级执法员职级,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或竞争上岗,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后办理任职手续。其中晋升一级执法员和晋升市直单位二级执法员的,须在任职前报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晋升三级执法员以下职级,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执法单位提出任职建议; (二)进行考核、考察;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四)办理任职手续,并按管理权限办理备案。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且符合有关条件的,按管理权限批准后,可以破格晋升。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不得越级晋升职级。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降低1个职级任职。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降职,参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降职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被降职后,在新的职级工作1年以上且德才表现和实绩突出,经考察符合晋升条件的,可晋升职级。 第六章 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实行与职级挂钩的薪级工资制度,每一职级对应若干薪级,每一薪级确定一个工资标准。各薪级工资标准由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薪级表予以明确,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三十二条 薪级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的对应关系,由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在保持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并在薪级表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薪级的调整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次年在其职级对应的薪级范围内晋升1个薪级;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次年不晋升薪级。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晋升职级时,其薪级调整为新任职级对应的最低薪级;降职时,其薪级调整为降低后职级对应的最高薪级。 三级执法员以上职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薪级达到本职级对应的最高薪级后未能晋升职级的,每满3年增加1个所在薪级与下一薪级的工资级差标准;在增加了薪级工资级差标准后晋升职级的,按其薪级与增加额之和就近套入新任职级对应的薪级后晋升一个薪级。四级执法员以下职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薪级达到本职级对应的最高薪级后未能晋升职级的,其工资不再晋升。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休假,按照公务员休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类委任制公务员的退休待遇,按退休时的薪级工资乘以退休金替代率确定,替代率由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参照综合管理类委任制公务员退休金替代率水平确定和调整。 行政执法类聘任制公务员按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并实行职业年金制度。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实行与薪级挂钩的住房保障、医疗保障、保健等福利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