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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办发[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2-12
【实施时间】 2010-0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3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第二轮新编地方志书编纂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上海市级专志包括:1.《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志》、《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志》、《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志》、《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志》、《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志》、《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志》、《百联集团有限公司志》、《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志》、《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志》等大型企业集团志30余部;2.《复旦大学志》、《上海交通大学志》、《同济大学志》、《华东师范大学志》、《上海大学志》、《上海中医药大学志》、《上海科学院志》、《上海社会科学院志》、《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志》、《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志》、《解放日报报业集团志》、《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志》、《华东医院志》、《中山医院志》、《瑞金医院志》、《曙光医院志》等事业单位志20余部。
  
  (三)上海市区县志
  
  上海市区县志包括:1.目前已完成的《嘉定县续志》、《黄浦区续志》、《南市区续志》、《川沙县续志》、《南汇县续志》、《松江县续志》、《普陀区志》(续志)、《奉贤县续志》、《卢湾区志》(续志)、《宝山区志》、《金山县志》(续志)、《青浦县志》(续志)、《杨浦区志》(续志)等13部;2.目前已经启动,正在编纂的《上海县志》(续志)、《崇明县志》(续志)、《徐汇区志》(续志)、《长宁区志》(续志)、《闸北区志》(续志)、《虹口区志》(续志)、《静安区志》(续志)、《浦东新区志》等8部;3.准备启动的《闵行区志》、《嘉定区志》、《金山区志》、《南汇区志》等4部。
  
  五、组织领导
  
  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的规定,成立上海市志编纂委员会和上海市级专志编纂委员会。
  
  上海市志编纂委员会主任由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副主任由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担任,成员由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委员担任。上海市志编纂委员会领导《上海市志(1978-2010)》的编纂工作,决定志书编纂中的重大问题。
  
  上海市级专志编纂委员会主任由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副主任由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担任,成员由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有关委员和承担市级专志编纂任务的单位行政正职组成。上海市级专志编纂委员会领导上海市级专志的编纂工作,决定志书编纂中的重大问题。
  
  市地方志办公室既是市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又是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履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检查落实《上海市志(1978-2010)》各分志、分卷,上海市级专志各志书,上海市区县志各志书编纂工作的职责。
  
  上海市区县志各志书的编纂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各区县有关领导担任,成员由区县委有关部委领导、区县政府各委办局行政正职和有关区县级单位领导组成。上海市区县志各志书编纂委员会领导各区县地方志书的编纂工作,决定各区县地方志书编纂中的重大问题。各区县地方志办公室既是同级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又是同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履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检查落实各区县地方志书编纂工作的职责。
  
  《上海市志(1978-2010)》各分志、分卷和上海市级专志各志书都要成立由各承编单位行政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各有关部门行政主要领导担任委员的编纂委员会。《上海市志(1978-2010)》各分志、分卷编纂委员会和上海市级专志各志书编纂委员会领导各志书的编纂工作,决定各志书编纂中的重大问题。
  
  六、经费保障
  
  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关于“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规定,《上海市志(1978-2010)》、上海市级专志和上海市区县志的编纂、出版经费分别纳入市和区县财政预算。
  
  《上海市志(1978-2010)》和上海市级专志由市地方志办公室承担的统一评审、验收、培训等所需经费,以及市地方志办公室承编的《上海市志(1978-2010)》各分志、分卷编纂、出版所需经费,列入市地方志办公室部门预算;由各单位承编的《上海市志(1978-2010)》各分志、分卷以及上海市级专志编纂、出版所需经费,列入各承编单位部门预算。
  
  上海市区县志编纂、出版等所需经费,列入各区县财政预算。
  
  七、具体步骤
  
  为确保上海市第二轮地方志书编纂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各承编单位要在市地方志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志书编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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