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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办发[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2-12
【实施时间】 2010-0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3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第二轮新编地方志书编纂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一)组建机构队伍。建立本单位承编志书的编纂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确保组织机构和编纂人员的落实。
  
  (二)制定编纂方案。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制定承编志书的编纂方案,报市地方志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三)培训修志人员。搞好修志人员的业务培训,使修志人员掌握志书编纂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
  
  (四)搜集整理资料。组织编纂人员广泛搜集资料,搞好入志资料的查核、考证、整理,在此基础上,撰写资料长编。
  
  (五)有序编纂志书。做到科学设置篇目,明确人员分工;着力写好样稿,全面开展编纂;分撰志书篇章,总纂合成志书。
  
  (六)规范评审验收。志书完稿后,严格按照程序,开展“一评、二审、三验收”,即各承编单位组织志稿内评内审,再由市地方志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志稿进行“一评、二审”,最后由市地方志办公室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对志稿进行验收。
  
  (七)统一组织出版。志稿经验收通过后,市地方志办公室统一安排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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