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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0]33号
【颁布时间】 2010-02-11
【实施时间】 2010-02-1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793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

  
  
福建省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粮食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粮食(含食用油,下同)战略性问题的研究,健全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完善粮食储备制度,加强对粮食购销和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指导协调,提高我省粮食供应的保障能力。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我省粮食流通和地方储备粮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研究提出我省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中长期规划,负责全省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拟订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推动我省现代粮食流通产业的发展。
  
  (三)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最低收购价粮食等政策性粮食购销和粮食产销合作。
  
  (四)依法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五)负责全省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粮食市场体系、粮食流通、仓储设施的建设规划,负责粮食收购市场的准入许可,负责粮食仓储管理和安全储存工作,指导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粮食流通的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保障全省军粮供应。
  
  (六)承担省级储备粮行政管理责任,研究提出全省地方储备粮的规模、省级储备粮布局、品种结构、年度轮换计划以及动用省级储备粮的意见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省级储备粮所需费用、贷款利息的监督使用。
  
  (七)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粮食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局机关文电、机要、档案、信息、保密、统计、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和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负责部门重要文件、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军粮供应管理处)
  
  研究起草我省粮食流通和地方储备粮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承担有关立法规划和协调工作;拟订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承办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协调最低收购价粮食等政策性粮食购销和粮食产销合作;负责粮食应急的有关工作;承办军粮供应保障工作。
  
  (三)调控处
  
  研究提出全省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和粮食流通中长期规划;研究提出全省地方储备粮的规模、省级储备粮布局、品种结构、年度轮换计划以及动用省级储备粮的意见;拟订全省粮食流通、仓储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粮食仓储管理和安全储存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负责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组织灾区、贫困地区、缺粮地区、水库移民粮食供应工作。
  
  (四)监督检查处
  
  依法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轮换计划以及各项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核查粮食收购资格;承担国家粮食局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
  
  (五)行业管理处
  
  承担粮食流通行业管理的具体工作;拟订粮食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粮食行业科技管理、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新技术推广工作,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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