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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严格执行《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库〔2008〕16号),市级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通过市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区级财政新农合专户;县级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县级财政特设专户支付到县级财政新农合专户,坚决杜绝新农合基金截留、滞留现象。 (三)个人缴费 继续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县、乡政府应组织、宣传发动农民参加新农合。农村居民个人缴费及时缴存收入户,明确收入户资金余额月末全部划入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建立安全稳定的个人缴费机制。 积极探索简便易行、易于接受的个人缴费方式。可以采取农民定时定点交纳、委托乡镇财税所等机构代收、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民委员会代收或经农民同意后由金融机构通过农民的储蓄或结算账户代缴等方式,逐步变上门收缴为引导农民主动缴纳,降低筹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不论采取何种缴费方式,都必须向农村居民开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并及时、足额存入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 全面落实新生儿参合补偿工作。新生儿出生时不在缴费期限内,在家庭已经参合的情况下,自出生之日起自动纳入新农合制度,随母亲享有新农合的住院、门诊特殊病种以及普通门诊补偿,无需缴纳个人参合费用。 (四)宣传工作 充分认识宣传发动对于稳定参合率水平、促进新农合制度巩固发展的重要意义。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向广大农村居民宣传新农合制度的政策措施和宣传新农合制度建设的新举措,引导农民群众特别是外出务工农民积极参加新农合。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就诊的参合农民充分宣传新农合基本政策、就诊和补偿程序,服务参合农民。 三、调整完善统筹补偿方式 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新农合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在综合分析历年补偿方案运行和基金使用等情况的基础上,随着筹资标准的提高,适当扩大受益面,提高保障水平。 (一)提高住院统筹补偿水平 适当提高新农合住院补偿封顶线(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2010年提高到不低于6万元。乡镇卫生院的住院补偿比例保持在80%左右,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县以上住院补偿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结合门诊补偿政策,合理调整住院补偿起付线。适当提高中医药诊疗费用(饮片和中医诊疗项目)的补偿比例,引导农民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 对于县(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无法诊治的特大病种,确需转到上级医疗机构住院的,经严格审查批准,其住院费用比照二级(县内)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予以补偿。具体病种由各县(市、区)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确定,并报市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全面启动重大疾病住院大额医疗费用补充补偿 为提高重大疾病住院的保障水平,逐步缓解参合农民的高额医疗费用负担,2010年以市级为统筹单位建立重大疾病住院大额医疗费用补充补偿制度。在一个保障自然年度内参合农民住院实际补偿额达到新农合补偿最高支付限额的,对于未纳入补偿范围的住院可补偿费用,进行一定比例的补充补偿,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由市级新农合管理中心统筹管理重大疾病住院补充补偿的工作,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为参合农民办理重大疾病补充补偿服务。具体管理、执行办法由市卫生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继续完善门诊特殊病种统筹补偿 扩大门诊特殊病种范围,将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病种分为甲、乙两类进行管理,甲类必须列入补偿,乙类为供选择的病种。2010年各县(市、区)均应将甲类病种列入补偿范围,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将乙类病种列入统筹补偿范围。 (四)开展普通门诊统筹补偿 积极稳妥地开展普通门诊统筹补偿工作,对参合农民的常见病、多发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给予一定程度的补偿。2010年,由龙海市、长泰县等2个县(市)先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2011年扩大到一半以上的县(市、区),力争到2012年全市所有开展新农合的县(市、区)全部实行普通门诊统筹。 普通门诊统筹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根据筹资水平的变化,逐步提高保障水平。门诊统筹基金以县(市、区)为单位管理,坚持合理定点,合理定额,简化补偿,就诊范围限定在乡镇卫生院和符合条件的村卫生所,芗城、龙文两区及县城所在地可确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引导病人就近就医,提高管理效率,降低服务成本。普通门诊统筹原则上实行现场补偿,定期核算,经办机构要在保证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尽量简化审核报销和结算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