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疾病检查、治疗、用药、收费等方面的规范、制度和自律机制,加强绩效考核。各定点医疗机构要立足于为民、便民、利民,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严格控制目录外医疗费用比例,使有限的新农合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五、简化就医结报方式 全面实行参合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出院即时补偿。简化农民到县外就医的转诊手续,逐步实现参合农民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时结报。 农村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新农合的规定认真初审并垫付补偿资金。经办机构要强化资料审核,并采取现场抽查、事后回访、网络监管等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对医药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认真复审。对于不符合新农合补偿规定的费用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经办机构不予结算。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定期与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及时支付定点医疗机构的垫付资金,保证定点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 积极引导外出务工农民参加新农合制度。外出务工农民的个人参合费用收缴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至次年春节前后。要做好外出务工参合农民的就医补偿工作,探索方便外出务工农民就医,简化审核报销程序的有效方式,探索在农民工务工城市确定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在制订和调整统筹补偿方案时,要认真分析外出务工农民返乡就医对新农合运行的影响,并提出相应对策。要充分考虑流动人口的实际情况,做好新农合与相关制度的衔接。 加快完善全市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县级网上审核补偿、市级网上监测运行和信息汇总分析,保证信息安全和根据工作需要共享信息资源。逐步使用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现全省就诊一卡通。 六、加强管理经办能力建设 建立完善与新农合制度发展相适应的人员配置机制、经费保障机制和管理服务网络。进一步充实新农合管理经办人员力量,加强管理经办人员培训,提高管理经办服务水平。 健全以市为区域的新农合制度建设的组织、指导、评价机制。逐步实现全市内参合范围、待遇水平、监督管理等工作的基本统一,确保参合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各县(市、区)要设立由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新农合管理中心,主要负责对辖区内新农合工作的统筹、指导、异地就医费用结算以及重大疾病住院补充补偿的管理等工作。随着门诊统筹的推进,新农合的监管难度加大,各县(市、区)要落实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充实人员力量,实行县级经办机构向乡镇派驻经办审核人员的做法,严格新农合基金监管。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考核制度,继续加强经办人员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在全市逐步建立新农合监测网络,开展新农合运行的监测评估工作,改进监管手段,创新监管方法,降低管理成本,建立监管的长效机制,提高监管的水平和效率。 七、加强新农合与相关制度的衔接 进一步做好新农合与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在政策、技术、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方面的有效衔接,全面推行贫困农民就医后在医疗机构当场结算新农合补偿和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一站式服务,简化手续,方便贫困农民。 实现新农合制度同扶贫助残和计划生育等政策的有效衔接,建立计划生育家庭和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农合补助制度,对农村独女户、二女节育户和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费资金由政府统一资助。做好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协调发展工作,允许城镇居民自由选择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既要保证人人能够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又要避免重复参加。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新农合制度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必须坚持和完善政府领导,卫生部门主管,多部门配合,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农民群众参与的管理运行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职能作用,做好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工作,承担主要的新农合经办工作,逐步理顺管理经办体制;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和新农合基金使用的监管;农业部门要做好宣传推广工作,协助筹集资金,监督基金使用;民政部门要做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加强与新农合制度的衔接,帮助贫困农民解决特殊困难。其他相关部门也要根据各自职责,积极支持,共同促进新农合制度不断巩固完善,持续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