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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泉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泉政文[2010]46号
【颁布时间】 2010-02-22
【实施时间】 2010-02-22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793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利用资本市场,积极推动企业改制上市,是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是提升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战略,是推动我市从经济大市迈向经济强市的新动力。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已进入快速发展期,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企业改制上市步伐,抢占新一轮经济发展制高点,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闽政〔2007〕13号)和省《实施意见》(闽政办〔2010〕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一)从我市产业实际情况出发,根据企业规模实力、上市意愿和发展潜力,按照“培育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建立并及时调整充实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实行滚动管理,一年调整一次。
  
  (二)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应同时具备第1、2项条件或第1、3项条件:
  
  1、企业生产经营主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成长性好、发展前景好,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公司法》规定登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企业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正式签订上市服务协议。
  
  2、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前三年度净利润累计超3000万元或上年度纳税额超500万元或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际知名品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等称号之一。
  
  3、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1000万元或者上年度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增长率在30%以上,拟在创业板上市的创新型、成长型企业。
  
  (三)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申报程序:企业自愿申报,经所在县(市、区)、泉州开发区上市办推荐,泉州市上市办审核,并报泉州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加大对企业改制上市的政策扶持
  
  (一)市政府设立“扶持企业改制上市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用于扶持企业改制上市。
  
  (二)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正式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市政府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
  
  (三)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上报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前一年至企业上市之年(最长不超过3年),以上年度所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每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在其税款全部缴纳后,市本级财政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境外上市企业享受本项奖励的起始时间为取得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上市申请材料受理函的前一年至企业挂牌上市(最长不超过3年)。
  
  (四)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申请材料经中国证监会受理,市政府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
  
  (五)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境内外挂牌上市后,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上市募集资金的70%以上实际用于我市投资的,市政府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
  
  (六)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市政府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
  
  (七)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依法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市政府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
  
  (八)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因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其税款全部缴纳后,市本级财政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给纳税人。
  
  (九)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因土地、房产评估增值而补缴的税收,在其税款全部缴纳后,市本级财政分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进行改制重组,涉及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等过户、变更时,企业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的,经同级政府甄别认定后,直接办理变更手续。
  
  (十一)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因改制上市需要,在以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集团重组中,由境内自然人在境外设立的公司将其持有的境内公司股权直接转让至境内自然人,对于该类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股权转让,且按成本价进行股权转让,不产生收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不征所得税。
  
  (十二)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因改制上市需要,由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其外资企业经营期限的认定基期年度为营业执照签发年度和税务登记证办理年度。
  
  (十三)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原土地使用功能不改变,在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在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扣除当时已支付费用的差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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