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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许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许政办[2010]49号
【颁布时间】 2010-02-22
【实施时间】 2010-0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4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9〕1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改善民生、建设和谐许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着力改善棚户区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家庭的居住和生活条件,提高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升许昌形象,积极推进科学发展示范市建设,努力把棚户区改造成房屋质量优良、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城市社区。
  
  (二)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属地实施。坚持全市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加强协调。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棚户区改造的实施工作,实行县(市、区)长负责制。
  
  2.市场运作,政府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筹措采取市场化运作、政府奖励的方式,以市场化运作为主,充分发挥个人、企业等多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资金。市政府将在政策与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支持。
  
  3.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要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矿区发展规划,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文物古迹保护、历史街区和优秀建筑物保护等工作,统一编制改造规划和计划,明确近期工作目标,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各项工作。
  
  4.多方结合,综合开发。棚户区改造要与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城市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城市建设用地挖潜结合起来,注重改善城市发展环境,注重提升城市形象,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鼓励综合开发。
  
  二、工作目标及建设标准
  
  (一)工作目标。从2010年起,力争用2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城市棚户区和工矿棚户区改造任务。其中:2010年完成拆迁改造任务的50%以上,2011年基本完成拆迁改造任务。各县(市、区)棚户区改造目标由市政府制定,分年度下达。
  
  (二)建设标准。棚户区改造要按照国家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的购买能力和意愿,原则上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高层建筑可适当放宽到90平方米。城市棚户区安置回迁居民的户型面积应结合当地居民住房实际情况和居民收入水平确定,以中小套型为主,原则上按照市区上年居民户均住房面积确定。具体标准由市住房建设局根据有关政策和我市实际确定。
  
  三、改造范围及建设要求
  
  (一)改造范围1.城市棚户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中居住区:一是房屋破损严重,房龄超过40年的房屋比重达到50%以上;二是符合《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29号)规定的三、四类条件的房屋占50%以上;三是基础设施配套不全,公共排水、供热、供气、消防等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2.工矿棚户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管理的建筑密度大、年久残旧、基础设施不完善、生活环境差、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改造户数超过200户以上危旧房集中连片的筒子楼或职工住宅区。
  
  (二)建设要求。棚户区改造要整体推进、配套建设。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暖、供气、通讯、消防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提高规划建设水平,将棚户区改造成房屋质量优良、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城市社区。要因地制宜,多模式改造。对列入改造计划的项目,要在深入调查、摸清底数、精确测算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改造方案。对有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应当通过房地产综合开发方式进行重建。对改造难度大、经当地政府认定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可由政府直接组织实施改造,择优选择业主单位,其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及有条件的工矿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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