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0]18号
【颁布时间】 2010-02-11
【实施时间】 2010-0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5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福建省行政执法证2010年换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省政府自2005年以来统一发放的行政执法证将于2010年6月30日到期,为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性、连续性,省政府办公厅于近日部署开展了福建省行政执法证2010年换发证工作(闽政办发明电〔2010〕13号)。为保证我市行政执法证换发证工作顺利完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证对象
  
  除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以外的所有行政执法机关的在岗行政执法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福建省行政执法证:
  
  (一)行政执法证于2010年6月30日到期的行政执法人员。
  
  (二)2005年以来已经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但未申领福建省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
  
  (三)已取得福建省行政执法证,因工作调动到其他系统执法岗位,经调入单位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
  
  上述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的组织。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告确认,未经公告的不得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上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从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行政执法机关雇用的合同工、临时工。
  
  实行国家垂直管理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由所在单位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通知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办理。
  
  二、换发证程序和时间要求
  
  (一)行政执法单位采集信息阶段(2月20日至3月15日)
  
  行政执法单位按照下列要求组织采集本单位行政执法单位信息及符合换发证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1、填写规范的《行政执法人员个人信息登记表》(样式及填写要求见附件1)电子表格及纸质表格1份;
  
  2、行政执法人员数码相片(数码相片技术要求见附件2),数码相片应以文件名的形式标注行政执法人员新的行政执法证号码(新的行政执法证号码由行政执法单位按照附件6、7的要求编排);
  
  3、行政执法资格证书及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复印在一张纸上)。
  
  4、填写规范的《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汇总表》(样式及填写要求见附件3)电子表格及纸质表格1份。
  
  5、填写规范的《行政执法单位信息登记表》(样式及填写要求见附件4)电子表格及纸质表格1份。
  
  2005年以后取得的行政执法资格证遗失且未申领福建省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先通过同级政府法制机构逐级报送省政府法制办补办行政执法资格证后,方可申请办理新的执法证。
  
  (二)报送审核阶段(3月16日至3月25日)
  
  行政执法单位将采集的行政执法单位信息及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材料按照下列要求报送审核:
  
  1、各行政执法单位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审核,并逐级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2、实行国家垂直管理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由各行政执法单位逐级上报到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3、政府部门管理的行政执法单位报其所属的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查后统一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
  
  4、政府部门的派出机构,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审查后统一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
  
  5、乡镇、街道执法人员由县(市)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统一报送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核。
  
  (三)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确认阶段(3月26日至5月10日)
  
  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对本地区各行政执法单位报送的采集信息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整理汇总后,于4月16日前将下列信息材料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1、本地区各单位《行政执法人员个人信息登记表》电子表格。
  
  2、本地区《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汇总表》电子表格和纸质表格1份(加盖本县(市)区政府办公章)。
  
  3、本地区各单位《行政执法单位信息登记表》电子表格。
  
  4、本地区《行政执法单位信息汇总表》(样式及填写要求见附件5)电子表格和纸质表格1份(加盖本县(市)区政府办公章)。
  
  5、各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数码相片。
  
  6、各单位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证书及行政执法证复印件。
  
  市政府法制办对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报送的信息材料审核后按规定报送省政府法制办。
  
  (四)制作新证阶段(5月中旬至6月中旬)
  
  省政府法制办对各地市政府法制办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采集信息核对确认后,送交制证厂家制证。6月10日前,制证厂家完成新式IC卡行政执法证制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