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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大连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大连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 [2009] 45号),设立大连市林业局,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职责。 (三)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加强全市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我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相关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相关法规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有关地方规范和规程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编制全市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林业产业政策和实施规则,引导林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和林业资源的合理配置,指导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林地。 (三)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市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拟订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工作;承担大连市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四)承担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组织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经省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审核征用、占用林地项目,管理重点国有森林资源,承担重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批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拟订湿地保护的有关地方规范和规定,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全市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参与拟订相关地方规范和规定并监督实施,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我市有关国际荒漠化公约的履约工作。 (七)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提出全市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的建议;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依法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依法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报批工作。 (八)负责全市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依法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九)承担推进全市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我市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我市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 (十)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我市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有关政策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林业产业地方规范和规定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 (十一)承担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森林防火队伍建设和防扑火工作,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全市农村专职护林员队伍,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