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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闲置土地因涉及查封等司法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由司法机关会同国土管理部门积极研究制定相关措施,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四)已在金融机构设定抵押权的闲置土地,原则上采取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协议收购、托管等方式盘活闲置土地,具体按《关于加快金融机构抵债土地处置的若干意见》(粤国土资发〔2004〕73号文)的规定执行。 四、加大集体建设用地闲置处置力度 (一)集体建设用地闲置满2年以上且项目资金不落实的,按照依法、自愿原则,鼓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委托当地区政府通过招商引资等方式予以盘活利用。但目前确实无法盘活利用的,土地应交由原村(居)集体负责组织耕种。 (二)原划留给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由政府收购后按经营性用地重新公开出让的,在重新出让后退还原已缴交的地价款(包括基准地价的5%或“基础设施建设费第一项、第二项”的10%、征地管理费、原征地补偿款等),并参照收购国有闲置土地方式,将土地出让纯收益(先扣除村应补交的地价款)的80%补偿村(居)集体经济组织。 五、闲置土地协议收购补偿标准 (一)直接收购。按照平等、有偿的原则,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代表政府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按规定对闲置土地实施收购。土地收购后按照以下规定直接给予相应补偿: 1、因客观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退还原出让(划拨)缴交的地价款,不计息。并以原出让(划拨)地价款总额的3%为标准,按照土地闲置年限给予补偿,补偿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2、因主观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视以下情况退还原出让(划拨)缴交的地价款,不计息,不征收土地闲置费: (1)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的,在土地移交政府后退还原出让(划拨)缴交的地价款; (2)土地使用权以公开“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的,待该地重新出让后退还原出让缴交的地价款。若重新出让价款在扣除有关税费及成本费用后的余额低于原出让缴交的地价款,按该余额给予补偿; (3)土地使用权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根据原土地出让或划拨方式,按本条款第一、第二点规定办理。 (二)挂帐收购。按照平等、有偿的原则,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代表政府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按规定对闲置土地实施收购,属于主观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应同时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收购后做挂帐处理,待土地重新出让后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偿和分享收益: 1、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收购后改为经营性用地重新公开出让的,按原划拨已缴交的地价款加上土地公开出让纯收益的25%予以补偿。 2、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经营性用地,收购后仍以经营性用地重新公开出让的,按原划拨已缴交的地价款加上土地公开出让纯收益的30%予以补偿。 3、原以出让方式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收购后改为经营性用地重新公开出让的,按原出让已缴交的剩余年期地价款加上土地公开出让纯收益的35%予以补偿。 4、原以出让方式取得的经营性用地,收购后重新公开出让的,按原出让已缴交的剩余年期地价款加上土地公开出让纯收益的40%予以补偿。 5、上述土地公开出让纯收益=重新公开出让成交价-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廉租住房保障建设资金-出让业务费-退还的地价款-改变用地性质及规划设计条件应收取的地价差值(地价差值=新规划设计条件下的宗地地价-旧规划设计条件下的宗地地价。宗地地价按汕府〔2006〕117号、汕府〔2007〕81号规定,以基准地价标准及其修正系数计算)。 6、政府收购国有土地用于工业用途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收购的土地用于市政、公共、公益、重点工程项目等用途的按原土地使用条件和剩余年限经评估后,按评估价格补偿原土地使用权人。 7、对于收购土地涉及上盖建(构)筑物、附着物等的补偿问题,按有关规定执行。 8、龙湖、金平、濠江区已移交各区政府管理的区级工业园区用地,收购后重新出让的收益,扣除各项成本性费用,按照市、区各50%的比例分成。 9、如遇有特殊情况的,由国土管理部门另行拟定收购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处置资金 切实规范和加强土地闲置费、土地收购资金的收支管理工作,确保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一)加强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土地闲置费征收后,应全额上缴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应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规定,将20%的资金返拨给国土管理部门作为专项业务费用。属各区政府负责清查处理的,返拨30%的资金给所属区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