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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汕头市政府
【发文字号】 汕府办[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2-11
【实施时间】 2010-0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5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加强中心城区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二)多渠道筹集土地收回、收购所需资金。闲置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可以从以下渠道筹集:
  1、财政部门拨付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2、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金融机构融资。
  3、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招募的社会资金。通过公开招募社会出资人参与项目收购运作等方式筹集资金的,按照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5%,计算对出资人的投资补偿。
  (三)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收购闲置土地涉及的各项资金,包括财政拨款、银行贷款、社会融资等在内,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设立土地储备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和封闭式管理,专项用于支付收购储备土地及其开发配套建设和储备土地重新出让所需的各种费用,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土地收购后重新出让的地价款等资金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部门,其中留存20%由财政部门用于支付各项业务费用,余款在资金上缴10日内全部返拨给土地储备机构。
  七、职责分工
  (一)属市政府负责管理的土地,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市政府成立闲置土地清理处置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全市的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二)属市政府授权各区政府负责管理的土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各区应成立相应领导和工作机构,全面组织开展闲置土地的专项清理工作。
  (三)国土、财政、法制、规划、发改、建设、纪检、监察等土地管理共同责任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共同创造盘活、处置闲置土地的各种有利条件。
  八、实施要求
  (一)各区政府要高度重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做到人员、责任、措施三落实,确保处置闲置土地工作抓出成效。市将采取听取汇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区的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组织检查,对工作不力的区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所有建设用地审批业务直至检查合格为止。
  (二)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处置闲置土地过程中,必须依法、依理地做好群众工作,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三)本实施意见适用于金平、龙湖、濠江区范围。潮阳、潮南、澄海三区和南澳县人民政府,应参照本实施意见,加强对本辖区范围内的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四)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实施前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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