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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加强现有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和管理。 加强对建筑能耗的监测、统计、审计和公示,制定全市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逐步开展既有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试点和示范,并积极做好试点成果的推广应用。做好全市公共机构既有办公建筑节能改造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鼓励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要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物业服务合同中必须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四)提高办公设备节能效果。 全市公共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 市行政中心集中办公区作为我市公共机构办公的主要场所,在节能降耗的各个环节,要充分考虑细节并采用较成熟的节能技术和措施,将市行政中心集中办公区创建为公共机构节能示范点,以此带动市级其他公共机构的节能降耗。市行政中心集中办公区空调采用新型节能的水源热泵空调,利用青衣江水作冷热源制冷供热;照明系统全部采用技术成熟、节能效果明显的节能灯具;外墙采用节能效果显著的外墙保温技术。 (五)切实抓好公共机构车辆节能。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车辆节油的规定,推广使用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加快淘汰高油耗、排放超标的汽车,新购公务用车要优先采购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型汽车。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8〕106号)精神,扎实推行公务用车按牌号尾数划分每周少开一天的规定。要加强和完善公共机构车辆定编管理制度,加快清理超编超标车辆,清退借用、占用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建立完善本级公共机构公务车档案,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定期对各公共机构公务车油耗情况进行公示,确保全市公务用车运行费用下降。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节能工作组织管理体系。 1、健全公共机构节能降耗工作领导机构。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统计局、市规划和建设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等单位的领导为成员的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负责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重要事项的决策、领导、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和协调有关工作。 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本县(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和工作机构,县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应当包括所辖乡(镇)的公共机构。市级各部门、驻雅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 为加强信息沟通和业务交流,建立全市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制度,各县(区)、市级各部门、驻雅各单位在2010年2月26日前将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分管领导、主管部门(或科室)和具体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市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会议,研究、布置有关工作,交流工作情况,督查工作进度。各县(区)也要加快建立本县(区)的联络员制度,加强与下属单位和市级公共机构的联络和交流。 2、构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网络。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涉及的单位多,覆盖面广,管理难度大。为保障节能工作的有效开展,各县(区)和市级各部门要实行分级管理,构建完善的节能工作网络。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3、建立节能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将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各县(区)、市级各部门和驻雅各单位。各县(区)和市级各部门要结合本县(区)、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