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10]32号
【颁布时间】 2010-02-10
【实施时间】 2010-0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6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530”计划及泛“530”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七、项目路演与洽谈
  
  2010年8月中旬和11月中旬,由市“530”计划办公室邀请入围项目候选人来锡作项目路演,并由市(县)、区“530”计划办公室邀请技术、管理、风险投资专家、企业家、创业投资公司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对候选人的项目路演进行提问及评分。路演结束后,由市(县)、区主要领导负责,建立由组织、科技、人事、开发区领导、科技风险投资专家、财务专家、管理专家等人员组成的项目洽谈小组,与最终入围的项目申报人及团队进行项目洽谈。
  
  八、签订合同
  
  项目洽谈结束后,确定为A类项目的由市(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洽谈成功的留学创业人员代表签订合同,市政府鉴证,在合同中明确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B类、C类项目由项目落户所在市(县)、区政府进行鉴证。第一批次入围项目须在2010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第二批次入围项目须在2011年2月28日前完成企业工商登记注册。
  
  九、扶持政策
  
  (一)A类项目
  
  1.创业投资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后1个月内,给予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每个创业投资项目)1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市(县)、区负责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住房公寓,3年内免收租金。
  
  2.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审批,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市和市(县)、区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给予不低于300万元的风险投资。
  
  3.对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初具规模、在实现产业化生产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的,可给予不低于300万元的资金担保。
  
  4.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评估,其技术成果可按注册资本不少于30%作价入股。
  
  5.同时享受市政府制定的有关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入学入托、家属安置等优惠政策。
  
  (二)B类项目
  
  1.创业投资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后1个月内,给予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每个创业投资项目)6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市(县)、区负责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住房公寓,3年内免收租金。
  
  2.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审批,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市(县)、区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给予不低于150万元的风险投资。
  
  3.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评估,其技术成果可按注册资本不少于30%作价入股。
  
  4.同时享受市政府制定的有关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入学入托、家属安置等优惠政策。
  
  (三)C类项目
  
  1.创业投资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后1个月内,给予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每个创业投资项目)4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市(县)、区负责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住房公寓,3年内免收租金。
  
  2.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审批,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市(县)、区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给予不低于150万元的风险投资。
  
  3.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评估,其技术成果可按注册资本不少于30%作价入股。
  
  4.同时享受市政府制定的有关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入学入托、家属安置等优惠政策。
  
  十、资金保障
  
  2010年“530”计划政策兑现资金,“530”计划项目初审、项目技术评审、项目综合评审的评审费、差旅费、在锡食宿经费,以及经市“530”计划办公室邀请来锡参加A类项目签约仪式的归国创业人才的交通费(限经济舱)、在锡食宿等费用和其他工作经费在相应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一、优化服务
  
  由市“530”计划办公室牵头,协调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力量,进一步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在创业培训、人才招聘、企业融资、技术研发、市场推广等方面为落户无锡的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提供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的优质服务。
  
  十二、加强管理
  
  将市(县)、区引进“530”计划项目列入市科技和人才工作目标考核。建立“530”计划项目年度考核评估制度,推进“530”计划长效服务和管理机制的形成和发展。加强对“530”计划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查和企业注册后的跟踪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经调查核实后,收回创业启动资金等已兑现的政策待遇,并不得再次申报我市“530”计划。
  
  十三、“泛530”计划
  
  根据《关于引进外籍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09〕295号)精神,引进外籍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计划(“泛530”计划)依照本实施方案执行。对象为学习、生活背景均在海外的外籍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