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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裕安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已经2010年1月8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日 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珍贵、稀有或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及特殊价值的树木。 第三条 古树名木实行属地保护管理。保护古树名木坚持以政府保护为主,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六安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六安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国家捐献古树名木以及捐资保护、认养古树名木。 市人民政府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每5年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进行普查,对古树名木进行登记、编号、拍照,建立资源档案。 第七条 古树按照下列标准分级: (一)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为一级; (二)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为二级; (三)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为三级。 名木按照一级古树保护。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古树名木资源情况,每5年确定一批树龄接近100年的树木作为古树后备资源,参照三级古树的保护措施实行保护。 第八条 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三级、二级古树由市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市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 一级古树、名木由市绿化委员会按省规定上报认定。 第九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城市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 (一)在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所在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二)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三)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园区的管理机构为养护责任单位; (四)在文物保护单位、寺庙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所在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五)在城市道路、街巷、绿地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六)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为养护责任单位。 私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所有者为养护责任人。 在城市住宅小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住宅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养护。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确定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变更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到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和义务。 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古树名木日常养护,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防范和制止各种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并接受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古树名木遭受有害生物危害或者人为和自然损伤,出现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古树名木进行抢救和复壮。 第十一条 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由古树名木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二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预防重大灾害损害古树名木的应急预案。在重大灾害发生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采取相应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