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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六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六政办[2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2-10
【实施时间】 2010-0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6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六条 擅自处理未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的,按照《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三十条规定,由市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每株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认定古树名木的;
  
  (二)未依法履行古树名木保护与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违法批准移植古树名木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树龄在50年以上的大树,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编号、建立档案并落实养护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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