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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六条 擅自处理未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的,按照《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三十条规定,由市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每株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认定古树名木的; (二)未依法履行古树名木保护与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违法批准移植古树名木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树龄在50年以上的大树,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编号、建立档案并落实养护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