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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0]14号
【颁布时间】 2010-02-09
【实施时间】 2010-0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8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利局关于闽江下游福州段2010年度河道采砂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此外,拟在水口库区清淤采砂150万立方米,南港疏浚采砂375万立方米。2010年度开采总量合计为900万立方米。供应福州市境内省、市重点工程建设用砂600万立方米,供应各县(市)区重点工程建设用砂和民生用砂150万立方米,专供台湾150万立方米。南港航道疏浚采砂全部用于省、市重点工程建设。
  
  四、开采、经营与监管方式
  
  (一)闽清县河段,由闽清县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开采和监管。
  
  (二)闽侯县河段(含南港河段),由闽侯县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开采与监管。
  
  (三)建立健全闽江河砂政府专营机制。福州市境内的省、市重点工程用砂,由市重点工程协调推进办公室负责调度供应,闽清县、闽侯县政府应优先保证省市重点工程用砂。各县(市)区重点工程及民生用砂,由各县(市)区政府向福州市政府申报用砂计划,经市政府审定后由闽清县、闽侯县政府指定的国有采砂企业供应,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度,河砂销售价格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对计划指标内河砂出让收入扣除经营成本后专营收益部分,由市、县按4:6比例分成,超出计划指标开采河砂的出让净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
  
  (四)建立《河砂准运单》制度。用砂单位应按生产进度逐级向监管单位申请《河砂准运单》,河砂准运单由市水利局核发,闽清县、闽侯县砂石办负责开具。要建立一日一报制度,闽清县、闽侯县砂石办与国有采砂企业应提前一天将当日采砂量和次日运砂量、运砂船船号及运砂车牌号、方量、目的地等情况以报表形式报市水政监察支队,市水政监察支队每月汇总一次供砂情况,作为核发河砂准运单的依据。对未持河砂准运单运输河砂的,由海事、水政监察、交通等监管单位予以查处。
  
  (五)统一规划设置堆砂场。按照科学规划、分级管理原则,闽江下游两岸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的堆砂场由有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规划方案,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设置,并纳入各县(市)区政府统一管理。
  
  (六)强化监管。市水利局负责河砂准运单的核发和总量控制,不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对县区河道采砂管理及总量控制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违法采砂、运砂的船舶予以扣押查处,并予以罚款或由有关部门取消其采砂、运砂资格。在闽清、闽侯指定采砂区设立现场监管点,采取市水政监察支队派员驻点监管和“全球眼”实时监控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监管,严防超量开采。对超量、越界开采等违规行为予以查处,违规所得全额上缴市财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采砂权。
  
  五、保障措施
  
  (一)抓好《采砂计划方案》实施工作。闽清、闽侯县应严格按照《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及《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好采砂计划实施工作。
  
  (二)加强沿岸工程设施保护。在《闽江下游河道采砂规划》规定禁采区范围基础上,尽可能扩大保护范围,并列为禁采区,确保防洪堤、岸滩、桥梁、水闸、码头、取水口、电缆等重要设施的安全,
  
  (三)加强总量控制。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增加采砂指标。严格执行河砂准运单制度,运砂船舶按实计量,平仓运载,严禁超载。
  
  (四)严格《河道采砂许可证》发放程序。经福州市地方海事局对拟参与采砂船舶进行适航条件审查合格后,由县水利局按要求上报市水利局审核许可,再发放给采砂船业主。
  
  (五)严格采砂作业时间。为避免采砂作业噪音扰民,原则上每天开采时间为5:30-17:00,每天18:00至次日6:00北港河段禁止通行运砂船。
  
  (六)严格控制河砂运出闽江口销往福州市外。对未持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河砂出境准运单》的运砂船,港口部门不予批准过驳作业,海事部门不签发出港证。
  
  (七)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市水政监察支队与福州边防支队建立长期联合巡查执法机制,会同闽清、闽侯县开展跨县水政监察联合执法,全面加强闽江下游河段日常巡查,保证采砂管理工作依法、有序施行。同时,闽清、闽侯、仓山等沿江县区水政监察大队要与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等单位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岸滩盗采砂行为的打击力度。
  
  (八)严格控制从闽江吹砂填地。各县(市)区确需从闽江吹砂填地的,必须经市政府批准。
  
  (九)拓宽建设用砂渠道。省、市重点项目非主体工程尽量使用机制砂,减少闽江河砂使用量。建设部门抓紧研究提出建筑工程用砂替代品使用办法,鼓励扶持机制砂产业发展,在高速公路与国、省道沿线二重山科学规划、审批设置一批机制砂开采场,根本上解决建设使用河砂的供求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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