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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2010]56号
【颁布时间】 2010-02-09
【实施时间】 2010-0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8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联系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发〔2005〕5号)精神,更好地发挥民主党派、工商联在政府工作中的参政议政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与民主党派、工商联的联系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努力为民主党派、工商联参政议政创造条件
  
  不断加强与民主党派、工商联的联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内容,做好民主党派、工商联的联系工作,有利于民主党派知情出力,更好地发挥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作用;有利于凝聚更方面力量,为全面推进海峡西岸中心城市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广泛支持。各级各部门要重视加强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的联系工作,为民主党派、工商联参政议政创造条件。
  
  (一)市政府拟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社会经济发展计划、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建设项目等,根据需要,征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意见。
  
  (二)市政府召开全体成员会议,邀请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列席;召开的某些重要会议,可视情邀请有关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或民主党派成员中有关方面的人士列席;制定重要政策、规划前,视情邀请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进行座谈研究,听取意见建议。同时,要积极支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就全局性和战略性问题开展考察调研。
  
  (三)市直各部门要支持民主党派知情参政,主动向民主党派通报政情。组织召开的有关专业性会议,可邀请对口联系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参加。也可就某些专业性问题委托或联合对口联系的民主党派、工商联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对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就有关专题形成的调研成果,要认真研究并反馈情况。同时,要积极支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开展经济、科技、教育、法律、医卫、文化等咨询及社会服务工作。
  
  (四)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转发市委统战部关于聘任民主党派、无党人士担任特约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委办发〔2006〕18号)要求,认真做好特约人员的聘任工作,主动接受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有关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检查工作,可根据需要邀请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参加。
  
  二、进一步加强各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与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的对口联系工作
  
  为适应新的形势要求,经与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协商,决定对原来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对口联系的各区、市直有关部门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对口联系安排如下:
  
  (一)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部门作为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的共同联系单位。
  
  (二)其它对口联系单位:
  
  市经发局与民革市委、民建市委、工商联
  
  市教育局与民盟市委、民进市委、农工党市委
  
  市科技局与民盟市委、农工党市委、九三学社市委
  
  市民政局与民革市委
  
  市国资委与民建市委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民革市委
  
  市国土房产局与民盟市委
  
  市建设管理局与民盟市委、民建市委
  
  市交通委(口岸办)与民进市委
  
  市信息产业局与九三学社市委
  
  市农业局(林业局)与民革市委、台盟市委
  
  市贸发局与台盟市委、工商联
  
  市文化局与民盟市委、民进市委
  
  市卫生局与农工党市委、九三学社市委
  
  市人口计生委与农工党市委
  
  市环保局与农工党、致公党市委
  
  市体育局与民进市委
  
  市工商局与工商联
  
  市海洋渔业局与九三学社市委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与农工党市委
  
  市旅游局与致公党市委
  
  市台办与民革市委、台盟市委
  
  市外办与致公党市委
  
  市侨办与致公党市委
  
  市外资局与致公党市委、台盟市委、工商联
  
  市规划局与民建市委、民进市委
  
  市市政园林局与民盟市委、民进市委、台盟市委
  
  思明区与民盟市委
  
  湖里区与民进市委
  
  海沧区与致公党市委
  
  集美区与农工党市委
  
  同安区与民建市委
  
  翔安区与民革市委
  
  火炬高新区管委会与九三学社市委
  
  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区管委会与台盟市委
  
  象屿保税区管委会与工商联
  
  三、坚持和完善联系工作的各项制度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和完善对口联系工作各项制度,确保对口联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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