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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温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温政发[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2-09
【实施时间】 2010-0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8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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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加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快建设三级养老服务指导网络。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设立的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应配设2至3个工作岗位,人员工资由当地政府按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支付。市、县(市、区)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建设和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乡镇(街道)建立的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经费由县(市、区)财政和省财政补助保障,市财政对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给予适当的补助,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
  
  (二)大力支持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对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建设的补助。新建具备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文化教育等养老服务功能的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村居)“星光老年之家”,市、县两级财政各按省财政补助的50%给予配套补助。县(市、区)财政每年给予每个“星光老年之家”1.2万元运行保障经费补助,不足部分由乡镇(街道)财政和村集体经济解决。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纳入政府的公益性岗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原则上按享受政府补助对象老人数5:1的比例设置,即每服务5个补助对象老人设置1个岗位,为老人提供上门服务。安排本市户籍“4050”、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长期失业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农村复转军人及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享受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再就业扶持政策,同时鼓励他们到养老福利机构就业再就业。县级以上民政、劳动保障部门应对上述就业困难人员参与养老服务开展必要的培训,相关费用按规定列支。
  
  建立居家养老政府补贴机制。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提高居家老人福利保障水平。市区范围内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及补贴标准分两类。第一类:低保或低保边缘困难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的老人,每人每月补贴100-200元,其中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计划指标的老人,按现行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政策保障;第二类:80岁以上独居、纯老家庭或子女无赡养能力(如子女弱智、残疾和低保家庭等)的老人,每人每月补贴80-100元(一、二两类对象不重复享受),服务对象经评估确认按等级补给。100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所需经费列入市、区财政预算,按体制分担,并随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扩大政府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水平,具体细则另行制定。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各级政府要积极制定优惠扶持政策,对符合居家养老服务条件、固定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老年人(连续服务6个月以上)的社会服务机构,按照其服务老年人的数量,给予每年每人50元的资助(已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养、安养工程的老人除外),资助经费经评估合格后发给。
  
  (三)加快发展民办养老福利机构。加大对民办养老福利机构的财政补助力度。2010年开始,自建用房以及租赁用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福利机构,核定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取得《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投入使用的,在省财政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县(市、区)政府按每个床位分别给予不低于2000元和1500元(租赁用房的分5年发放)配套给予补助。市财政对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给予适当补助,对欠发达县视具体情况给予支持。已建成投用且核定床位数在50张以内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福利机构的扶持政策,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确定。
  
  落实对养老福利机构优惠扶持政策。各地要按照全国老龄办等10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84号)等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老年福利机构税费扶持政策。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取得符合免税规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用水、用电、用气享受居民价格,初装电话工本费、有线电视入网调试费和视听维护费减半收取。下达给各地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3-5%用于养老福利机构建设,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并优先安排用于符合规划的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建设用地。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建设用地应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农村社区(村居)兴办面向本辖区老人的养老福利机构建设用地,优先列入农村公益用地计划。企业向三产转移,兴办养老福利机构的用地和房产,由县级以上政府召集民政、建设、国土资源、规划、消防等部门联合审批,方案通过后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变更使用功能;租用非民用房改造用于兴办养老福利机构,应先将方案报民政、建设、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备案,备案后凡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房屋,5年内其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先行搁置,满5年后继续用于兴办养老福利机构的,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变更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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