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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安置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的,各地应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等经费转入民办养老福利(服务)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承担居家养老服务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福利机构,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政策。 支持民办养老福利机构开展社会化医疗卫生服务,民办养老福利机构开办医务室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有关标准设立,对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申请批准后,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四)完善公办养老福利机构功能和运营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公办养老福利机构的运营管理,继续改善公办养老福利院、敬老院的基础设施,提升服务功能,推进公办养老福利院、敬老院标准化建设。凡以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投资为主体建设的养老福利院、敬老院等为老服务机构必须用于养老服务,严禁改作宾馆、饭店、写字楼和其他商业用房。在满足当地老年人入住机构养老的基础上,对闲置、空余和暂时住不满的养老福利机构和床位,允许短期(最长2年)出租,出租经营项目必须是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租金收入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完善公办养老福利机构和为老服务组织的收费制度,面向社会提供自费寄养老人服务部分的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通过成本核算后确定收费标准。 五、切实加强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意见》精神,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各项养老福利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发展。要加强规划引导,根据当地老年人口发展速度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制定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养老福利机构布局规划。发改、国资、财政、税务、审计、物价、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卫生、人事、劳动保障、房管、广电、消防、电力、电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国家、省和市政府有关扶持政策,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合力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辖区内养老福利(服务)机构的管理,对无证经营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会同有关部门予以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效的应及时予以取缔。 (二)切实加强行业规范与业务指导。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养老服务行业的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级民政部门制定的养老福利(服务)机构服务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导则等行业管理制度规范和评估、评审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养老行业的管理,严格执行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建设标准,主动参与对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评估、评审制度,对养老服务机构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的使用、养老福利机构为老服务技能和服务质量、入住公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对象的资格审核、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等展开评估和评审。 (三)切实加强养老服务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养老服务队伍素质。市民政局要会同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组织制定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计划,进一步加大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技能水平。建立与养老服务劳动岗位相适应的工资福利制度,逐步提高从业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完善医疗、养老等基本保障,确保人员队伍稳定。鼓励医护专业人员到养老福利(服务)机构就业,倡导、发展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积极探索义工服务新途径。 (四)加快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按照建设“数字温州”的总体规划和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市、县(市、区)各类养老福利(服务)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政府职能部门数据库管理,及时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需求和资源供应信息。依托社区服务信息平台,逐步建立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热线、居家呼叫系统等便捷有效的求助和服务信息网络。 二○一○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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