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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完成初审。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仅在《定编小汽车呈批表》签署意见)。 法律依据:《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我市小汽车定编部门审核后,方能报省小汽车定编办审批。 法律依据:《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使用机场规划用地审核 一、审批内容 使用机场规划用地审核。 二、设定依据 《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发布)第十四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核。 四、审批条件 (一)符合机场总体规划的要求; (二)符合机场飞行安全、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安全保卫等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预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1.使用机场规划用地申请书(原件1份); 2.拟使用机场规划用地的项目建议书或功能布局设计方案(原件1份); 3.投资人、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投资经营人为企业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 4.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拟使用机场规划用地项目的承诺书(原件1份); 6.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登记核准需提供的材料: 市规划国土、机场等相关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使用机场规划用地项目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http://www.szt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空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依据:《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空港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九、审批程序 (一)受理申请; (二)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空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出具协调意见函,征询深圳市空港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意见; (三)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空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综合成员单位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空港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及本实施办法。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深圳市空港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函,无有效期限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深圳市空港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使用。 法律依据:《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机场地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核 一、审批内容 机场地区内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核。 二、设定依据 《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发布)第十七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符合机场总体规划的要求; (二)符合机场飞行安全、环保、消防、安全保卫等有关规定; (三)符合机场净空保护的规定。 法律依据:《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预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1.机场地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申请书(原件1份); 2.拟实施机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设计方案(原件1份); 3.投资人、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投资经营人为企业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 4.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机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承诺书(原件1份); 6.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登记核准需提供的材料: 市规划国土、机场等相关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机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http://www.sztb.gov.cn)免费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