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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空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依据:《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空港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九、审批程序 (一)受理申请; (二)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空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出具协调意见函,征询深圳市空港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意见; (三)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空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综合成员单位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空港管理委员会。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深圳市空港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时限 批复函,无有效期限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深圳市空港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新建、改建、扩建。 法律依据:《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登记 一、登记内容 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十三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11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三)《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质押登记办法》(深交〔2004〕103号)第三条。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 四、登记条件 (一)实行营运牌照出让制度通过拍卖取得的营运牌照; (二)实行营运牌照出让制度前取得的营运牌照已按规定全额补交了营运牌照款的营运牌照; (三)营运牌照持有人经营满2年; (四)登记机关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等规定媒体公示营运牌照转让有关信息,30日内无人提出异议。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质押登记办法》第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营运牌照转让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营运牌照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营运牌照所配置车辆的车牌号码、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信息一览表(原件1份,表格由申请人自制); (四)营运牌照转让合同(原件1份); (五)法人代表、经办人、受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受让人为企业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 (六)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各1份)。 (七)营运牌照持有人同意转让的文件(原件);营运牌照属国有的,还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质押登记办法》第五条、第八条;《深圳市国有集体企业产权交易办法》第十七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登记表》,该表格可到登记机关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http://www.szt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客运交通管理局。 法律依据:《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 八、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交通局(出租小汽车管理分局)。 法律依据:《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 九、登记程序 (一)向登记机关提交转让登记申请材料; (二)登记机关在规定的媒体公示营运牌照转让有关信息;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登记机关给予办理转让登记,换发新的《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证书》。 法律依据:《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质押登记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十、登记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含公示期)。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证书》,有效期为原营运牌照的期限。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营运牌照转让进行转让登记后,转让方为有效。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