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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教育局、民政局,各有关高等学校,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为进一步提高退役士兵的综合素质,鼓励退役士兵学习成才,根据《教育部关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所需配套政策的函的复函》(教发函〔1999〕148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教学〔1999〕3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精神,2010年本市部分高校专科层次继续开展依法自主招收退役士兵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招生学校及招生计划 2010年本市开展依法自主招收退役士兵试点工作的院校(以下简称:试点院校)共有24所,分为A、B、C、D共4组,招生计划数共80名。具体试点院校和招生计划见附件1。 二、试点内容 试点院校开展专科层次招生,由试点院校自主进行入学考试,自主确定入学标准,并依法自主实施招生录取。凡招生专业必须是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专业。 三、报名办法 (一)报名条件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入伍前具有高中阶段毕业学历的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 (二)报名办法 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考生(以下简称考生)凭《退出现役证》、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退役士兵身份证明(样张见附件2),以及思想品德考核证明(详见第六部分内容),到试点院校所设的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其他特殊情况,由市教委、市民政局审核后到试点院校所设的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三)报名时间及安排 2010年2月2日起,各试点院校公布招生章程。2010年2月27日至28日,考生按各试点院校要求办理报名手续。每位考生限报1组院校。考生可以自主选择报考任意1组院校,并可自主选择填报同一组内的3所学校志愿,分为第一、第二志愿和第三志愿,另设调剂志愿栏。考生不能跨组选择学校。考生在未被第一志愿院校录取而第二志愿学校又未录满的情况下,可由第一志愿学校转至第二志愿学校继续录取,在未被第二志愿院校录取而第三志愿学校又未录满的情况下,可由第二志愿学校转至第三志愿学校继续录取。考生必须参加同组院校组织的文化测试。 (四)填写《报名表》 考生在办理报名手续时,须填写由各试点院校印制的《报名表》。考生本人应认真、慎重填写《报名表》,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填报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报名表》经本人签字确认上交后,不得更改。 四、考试时间 各试点院校自主安排不同形式的入学测试,测试时间统一定于2010年3月6日(星期六)上午8:30开始。 五、录取工作 (一)录取办法 各试点院校根据招生章程公布录取规则,确定录取名单。录取名单通过试点院校网站进行公示,并报市教委备案。 (二)录取时间 各试点院校应于2010年3月底前完成录取工作,并于3月29日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名单必须在3月底前报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被录取的考生,今年不得再参加高考。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今年高考。 (三)调档工作 各试点院校录取的考生档案采取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形式。 各试点院校在发放录取通知书后,即通知其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将退役士兵考生档案移交发出录取通知书的招生院校,办好交接手续。 六、思想政治考核 考生的思想政治情况,由区县民政部门根据考生档案中记载的部队在其退役时作出的鉴定,负责向报考院校提供思想品德考核证明。 七、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考生体检工作由市卫生局和市教育考试院共同负责,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联合印发的《上海市招生体检管理办法》(沪卫医政〔2004〕133号)执行。各试点院校可在此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合法、合理的补充规定,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考生体检信息的采集由区(县)体检站负责。 八、收费标准 试点院校的收费标准按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有关考试收费等问题的复函》(沪价费〔2006〕005号、沪财预联〔2006〕1号)文件执行。 九、相关事宜 (一)各区县教育局应会同本区(县)民政局,在本区县考生报名后,组织专门的文化补习班,可参照《2010年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报考高等院校考试大纲》中的语文、数学的要求,为退役士兵补习文化基础知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