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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区域内乡道养护管理工作,落实并监督、检查、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的养护管理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各乡(镇)应明确一名乡(镇)负责人分管,配备专、兼职养护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管理养护责任制,落实日常养护人员,并协助做好上级补助项目的实施。主要职责是: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乡道、村道责任主体的登记、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考核工作;编报本辖区乡、村道养护建议性计划;具体组织实施乡道的养护和指导、协调村道养护;筹集乡道、村道小修保养资金、大中修工程配套资金;协助县(市、区)交通局主管部门开展乡道的路政管理;监督、管理、使用好乡道、村道养护资金。 (四)村民委员会负责区域内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村一级应由村“两委”成员或从农村“六大员”中确定一员,兼任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员。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帮助下,具体做好本村村道日常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提出村道养护管理建议性计划并组织落实;定期巡查路况并及时报告塌方、水毁等农村公路损坏情况,及时制止各种损害村道的行为,保护路产路权;协助做好村道的养护计划执行和养护质量的检查、考核工作;采取“投工投劳”、“一事一议”的方式筹措养护配套资金;管理、使用本级村道养护专项资金和上级养护补助资金;做好村道管理养护工作中的民事协调等。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人员津贴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及管护的任务、质量确定。其费用从县(市、区)级财政安排的养护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承担农村公路养护的单位或个人负责组织实施所管养路段的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按养护合同内容做好人员、机械的组织工作,并严格按照国家和福建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要求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保障所管养路段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配合做好所管养路段的养护质量年度考评、验收工作。 (六)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建设、林业、水利、规划、农机、工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筹集、投入、保障制度 (一)农村公路建立“国家扶持引导、政府主体投资、群众捐资投劳”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形式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筹集体制,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规范化提供资金保障。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可以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1、国家和省级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专项资金; 2、宁德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配套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3、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依法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4、企业或者个人等社会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5、其他方式依法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的标准,列入部门预算作为省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补助资金。其中:小修保养补助资金按照《福建省小修保养省级补助资金表》确定的标准下达;其余作为大中修补助资金,50%由宁德市统筹包干使用,50%由省统筹安排用于补助专项工程和奖励调控。 (三)宁德市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实际需要,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17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68元的标准安排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小修保养定额补助。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筹措不低于县道每年每公里6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33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932元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配套资金。 (五)养护资金管理 1、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专户,实行专项养护资金会计核算,并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实行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2、市本级财政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小修保养的财政预算配套资金,由市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交通部门分季度连同省级补助资金拨付至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拨付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3、各级财政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专项资金要随地方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确保农村公路养护经费增幅与社会物价增长、路网功能的调整相协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