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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市级、县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乡道、村道公路养护资金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当地群众公布养护资金使用情况。 5、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规范养护管理资金支付的管理。 委托专业的养护生产单位管理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按合同(协议)支付给养护生产单位。养护管理合同(协议)统一报备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册备查。 个人承担养护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直接支付给养护管理人员,领取养护作业资金时,应办理收款签字手续,收款签字凭证应建立台账,由乡(镇)政府保管备查。 五、因地制宜推行多元化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模式 1、专业化养护管理模式。县道和重要乡道,原则上聘请专业养护单位实施养护管理。鼓励公路养护部门作为专业养护单位,承担县道、重要乡道和旅游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达到法定规模的专业化养护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养护管理单位。灾害性应急抢修工程,可以直接委托养护作业单位实施。 2、承包养护管理模式。一般乡道、村道,可以推行班组或个人承包养护管理。承包养护管理模式应以公平竞争方式,就近组建养护管理班组或确定养护管理人员。 3、认养模式。对应主要为企业(集体)服务的农村公路,应积极引导受益企业(集体)认养。对于地处偏远地区、交通量小的乡道、村道,可采取农户或沿线农民认养,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鼓励企业家、乡贤、知名人士等个人参与认养。 4、“一事一议”养护管理模式。鼓励农村公路以投工投劳、义务养护或轮流养护等“一事一议”方式组织养护。 各地可结合实际探索多元化的养护管理模式,并及时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 六、分级负责,加大农村公路管理保护力度 建立“政府负责、部门执法、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农村公路管理保护体制,制定村规民约,提高公民爱路护路意识,管理保护农村公路,提高农村公路通行能力。 (一)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保护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农村公路管理保护工作。 (二)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管理保护工作。其所属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道、乡道的管理保护。依法维护路产路权,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负责所在区域内农村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公路管理保护许可事项及行政执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执行。 (三)各村民委员会负责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并接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农村公路养路管理员要协助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路政养护管理工作。 七、加强考核,保证管理养护工作取得实效 各级政府要把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实行绩效管理。建立“责任主体季度自评、县(市、区)半年度检查、设区市年度抽查、省级主管部门综合考评”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评制度,建立激励机制,奖优罚劣。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检查与监督指导,并组织建立农村公路基础数据档案,及时将农村公路基本路况、养护管理数据、机构人员状况、检查考评记录等资料存档备查,做到养护管理路段、目标、责任、奖惩“四个明确”,实现农村公路全年、常态性养护、逐步形成市场化、规范化养护管理制度,确保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取得实效。 二○一○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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