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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10]28号
【颁布时间】 2010-02-08
【实施时间】 2010-0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9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当前随着春节临近,农民工工资兑付进入关键阶段,同时也进入容易引发农民工讨薪事件的敏感时期。为切实做好我市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苏政传发〔2010〕2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解决好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其依法获得应有的劳动报酬,关系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关系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总体上比较平稳。但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因素依然较多,对此决不能掉以轻心。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进一步统一到中央和省、市的部署要求上来,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带着责任,带着感情,切实把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细抓实,抓出成效,力争农民工都能在春节前拿到应得的工资,确保不因企业拖欠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其他恶性事件。
  
  二、进一步强化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县)、区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推动企业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直接抓,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体系。要充分发挥各级联席会议、协调机构的作用,全面掌握情况,及时分析和研判形势,切实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和有效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调处力度,重点解决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加工制造、餐饮服务、资产变现能力弱的租赁型企业和劳务派遣型企业以及其他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建设住和保房管部门要切实担负好建筑企业监管责任,重视并及时解决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和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管。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因欠薪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防控,高度重视欠薪逃匿情况,并及时立案调查,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人民法院要及时对拖欠工资特别是欠薪逃匿企业实施财产保全,依法快审、快裁,切实加大工资清欠追缴执行力度。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以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问题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各地要在春节前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在普遍检查的基础上,抓紧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进行逐一排查,及时了解企业劳动用工情况、工资来源及支付情况,及时发现企业可能拖欠工资的迹象和苗头,督促企业落实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对拖欠数额较大、春节前无力兑付的,要及时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要加强行政司法工作联动,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对欠薪逃匿行为的防范打击力度。对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要开辟争议处理“绿色通道”,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立案、快速调处,力争在春节前办结;对小额、简单案件以及集体工资争议,尽可能通过调解方式平稳解决;对符合裁决先予执行的拖欠工资案件,可以根据劳动者的申请裁决先予执行。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并公然对抗执法的企业,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加大打击欠薪的工作力度。
  
  四、着力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
  
  各地要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作为重点,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扎实推进。对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已拖欠的工程款,要由本级政府限期予以清偿;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各地政府未能解决政府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除极特殊项目外,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对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工资的,立即责成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因建设单位破产等特殊原因,致使拖欠工程款成为“死账”的,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应当及时妥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向题。对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要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对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已拖欠的工程款,要督促建设单位限期还款,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为其办理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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