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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二、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务实高效的协调推进机制 成立由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示范区各市、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示范区规划建设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具体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建立督查和目标考核制度,严格奖惩措施;配合国家有关部委,做好示范区建设情况的评估,不断探索示范区建设的有效途径。示范区各市县作为示范区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各项任务。省直有关部门要主动作为、简政放权、搞好服务,密切与国家部委的沟通衔接,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指导和支持。 示范区各市、县,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决定》,制定工作方案,报省人民政府。 二0一0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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