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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眉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眉府办综[2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2-08
【实施时间】 2010-0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1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和依申请公开操作规程、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不公开的范围等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无管处,信息办: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操作规程》、《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不公开的范围》已经办公室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八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市政府办公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492号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政府办公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在公开前的审查工作。相关责任人按“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对政府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保密性和公开形式进行审查。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按照《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不公开的范围》确定。政府信息主要选择眉山市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报刊、政务公开栏、办事指南、听证会、咨询会、评议会、档案文件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对信息公开前的审查工作,由信息主办科室负责承办。其中政府文件公开审查工作随文件审签程序一并进行;其他政府信息由主办科室填写《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非文件类政府信息拟公开审查表》,并提出是否公开的具体建议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涉及政府全面工作或重大工作的,需报秘书长审查后送市长审批。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信息主办科室提出拟公开信息意见时,应明确提出“予以公开”、“不予公开”、“部分公开”、“暂缓公开”等具体意见。如不能确定是否公开,则由主办科室提出具体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审批,送市国家保密局审查后确定。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接受信息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各科室日常工作,纳入年终绩效考核。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非文件类政府信息拟公开审查表
  
  
  
  
  
  签发
  
  
  
  
  
  审查人
  
  意见
  
  
  
  
  
  科室
  
  意见
  
  
  
  
  
  公开
  
  内容
  
  
  
  
  
  公开
  
  依据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操作规程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492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规程。
  
  一、依申请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二、申请受理方式
  
  申请人可通过当面递交、互联网、信函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需提供《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有效申请材料(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申请人可在眉山市政府门户网站网页右角 “眉山市政府信息公开”栏中点击进入眉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网页,在该网页左面点击“依申请公开”后获取《申请表》。
  
  在市政府网站申请的,提交《申请表》、有效申请材料扫描件。以信函申请的,邮寄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收,邮编:620020,信封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字样。当面申请的,联系地址:眉山城区眉州大道市政中心内东附楼北1-4号。
  
  三、各科室职责分工
  
  (一)秘书一科落实专人负责受理依申请公开工作。能当场答复的即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做好登记,按各科室职责在2个工作日内转相关科室承办。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受理申请,申请内容、材料不明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二)承办科室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或具体建议(涉及第三方利益的,需先征求第三方意见),送分管副秘书长审查。其中包括:保密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征求所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者的意见。
  
  (三)分管副秘书长在2个工作日内对是否提供信息予以审定。不能确定的,送办公室主任或秘书长在3个工作日内审定。再不能确定的,送市长或分管市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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