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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人社发[2010]60号
【颁布时间】 2010-02-08
【实施时间】 2010-0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1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意见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信息化建设,提升新农保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46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9]155号)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现就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精神,以“统一、规范、集中、简便”为建设原则,以部统一应用软件为基础,结合我省实际,按“最少必须”原则实现全省集中本地化,建设全省应用软件统一、业务流程规范、数据管理集中的新农保管理信息系统,并以此为契机加快全省新农保信息化建设步伐,实现新农保业务规范化和现代化,提升经办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推动我省统筹城乡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根据全省新农保的参保规模和业务需求,以建设标准全省统一、数据全省集中、网络全省覆盖的业务信息系统为目标,统一规划全省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
  
  在信息系统统一建设中,建立与之相适应统一管理体系,在业务上,建立全省“自上而下”的需求管理体系,规范业务经办流程和需求;在数据上,建立全省标准统一的集中式生产数据库;在网络上,建立省-市-县(区)-镇(乡)业务专网体系;在对外接口上,统一实现与省级财政、公安、银行、邮政等系统对接,充分利用省级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系统完成业务代办和数据交换,与市级企业社会保险系统对接,实现省市一体化经办协同;在社会保障卡上,全省统一发行管理社会保障卡,在缴费、查询、领取等方面为参保农民提供便捷服务,并使之成为农村参保居民享有社会保障权益的重要标志。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全省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成立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全面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组成单位为省农保中心、信息中心、农保处、规划财务处,办公室设在省农保中心。各省辖市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市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等各项工作。
  
  四、系统建设
  
  新农保信息系统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软件、
  
  统一管理的原则,按照“自上而下”的管理体系,制定全省统一的业务流程规范、财务核算规则和数据项目标准,省数据中心部署全省集中式业务系统,支持各市、县(市、区)、乡镇用户通过业务专网开展各项业务经办、公共服务,支持上级部门对各地的基金监管和决策分析。
  
  省级数据中心生产区布署业务经办系统(包括业务管理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系统向前台用户(市、县(市、区)、乡镇)提供参保登记、缴费管理、待遇发放、基金管理、业务查询、统计报表等服务,其中,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实现对接,保证业务、财务和金融机构实收实支数据的一致性;数据中心交换区布署公共服务系统、对外数据交换接口和联网监测系统,完成对外公共服务、横向和纵向多种数据交换。
  
  系统建设分阶段完成,前期在完成省数据中心平台系统和各地网络延伸同时,以部经办规程和统一软件为基础,制定业务规范和数据标准,实现软件本地化,并加载部分新农保试点地区业务;后期在对系统完善的同时,在年底前,覆盖到全省所有未建信息系统的地区,对已建立信息系统的地区,在过渡期要按省统一规范标准进行改造,并将本地生产库数据复制到省数据中心,待条件成熟时向省级集中系统进行整体迁移。
  
  对于准备进入省大集中系统管理的市、县(市、区),由各省辖市统一向省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审批表(附后),进入省大集中系统管理的市、县(市、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新农保制度及业务经办流程符合国家与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2、数据符合省统一标准的要求;
  
  3、网络系统符合全省大集中系统经办的要求;
  
  4、终端设备及工作场所已经基本配置到位;
  
  5、有与本地参保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业务人员。
  
  五、省市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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