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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建筑业安全监督站
【发文字号】 苏建安监[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2-01
【实施时间】 2010-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2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苏州建筑业安全监督站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施工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中心城区各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中心城区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施工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贯彻《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和住建部《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作如下规定。
  
  一、重视高大模板支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
  
  1.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是指: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m,或搭设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筑设计单位对高大模板工程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3.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和住建部《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等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工程实际进行模板支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
  
  4. 模板支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应包括:编制说明及依据、工程概况、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技术、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劳动力计划、计算书及相关图纸等。
  
  二、严格高大模板支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审核论证
  
  1.施工单位技术部门应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技术负责人所编制的模板支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再组织专家论证。
  
  2.方案论证审查会专家组成员不得少于5人。专家组成员由施工单位视工程情况在市建设局推荐的专家库中抽取,也可聘请外省市专家。外省市专家应为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定的专家库中的成员。
  
  3.施工单位应在论证审查会召开之前7个工作日,将论证材料送达至专家,并由专家在《苏州市区高大模板支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备案表》(附后)上签收。专家在论证会召开前,应仔细审阅方案,提出书面的初步审查意见。
  
  4. 在论证会议召开之前3个工作日,施工单位应将《苏州市区高大模板支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备案表》报我站。若论证审查会有外省市专家参加的,由施工单位将外省市专家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其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专家证明报送我站备案。
  
  5.召开论证会时,专家应踏勘施工现场,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专家组成员本人应在论证审查报告上签字,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6.施工单位应根据专家组的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7.在方案实施之前,施工单位应将专家论证审查报告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一并报我站备案。
  
  8.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高大模板支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审核论证,施工企业不得组织施工。
  
  三、加强高大模板支撑施工的过程控制
  
  1.对于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钢管立柱顶部,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的有关规定采用可调顶托直接支顶在底模的主梁(主楞)上受力的构造形式,不得将立柱顶端与做主梁(主楞)的钢管用扣件连接。
  
  2. 施工单位应按照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施工现场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2006]24号)的文件要求,严格控制进场钢管、扣件的质量,所使用的钢管、扣件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检测证明。钢管、扣件使用前应按有关技术标准规定,按批次在监理人员的见证下取样送有资格的检测单位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对于样本力学性能检测不合格的有关检验资料,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检验报告出来后3日内报我站备案。
  
  3. 在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组织对需要处理或加固的地基、基础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模板支撑体系的搭设。搭设完毕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对整个模板支撑体系进行验收。
  
  4. 模板支撑体系应设置扫地杆、纵横向支撑及水平垂直剪刀撑,并与主体结构的墙、柱牢固拉接;对于高度与宽度相比大于两倍的独立支撑系统,方案中应制定确保整体稳定的加强措施;支撑系统立柱接长严禁搭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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