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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合人社秘[2010]48号
【颁布时间】 2010-02-08
【实施时间】 2010-0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2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稽核工作的通知

各缴费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定于2010年3月1日至6月18日开展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申报稽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范围
  
  社会保险申报稽核范围为全市所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单位。各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内容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的确定
  
  1、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2、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口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3、失业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4、工伤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5、生育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口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
  
  1、缴费单位以本单位2009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同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2、缴费个人以职工本人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3、2010年1月至6月期间新参加工作或再就业的职工,以本人2010年1月至6月期间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个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为其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4、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的规定。职工工资总额(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5、未按时申报缴费基数的缴费单位,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本期缴费基数暂按该单位上期缴费基数的110%确定。
  
  二、工作方式
  
  为更好地服务缴费单位,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申报稽核工作采取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和市社会保险稽核中心联合办公,并与日常征缴业务工作共同开展进行。根据缴费单位属地,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二楼共设18个窗口受理各单位申报资料,实行“窗口一站式”服务,并在各窗口放置《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稽核业务指南》,以方便缴费单位及时申报。
  
  三、报送资料和时间
  
  缴费单位请于2010年3月1日至3月12日到合肥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二楼(办公地点:合肥市政务新区政务环路88号)领取社会保险申报稽核资料,领取资料时请携带移动磁盘,也可通过劳动保障网(www.ahhfld.gov.cn)下载相关资料。填制后的相关资料(同时携带移动磁盘)于2010年3月15日至6月18日期间申报稽核。
  
  申报稽核需携带下列资料:
  
  1、《2010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
  
  2、《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
  
  3、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见附件);
  
  4、2009年度劳动情况年报,2009年度财务决算年报。
  
  对于无法提供第四项的缴费单位请携带以下补充资料:与缴费基数有关的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会计总帐、明细账等财务资料。
  
  四、有关要求
  
  (一)近几年来,各缴费单位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稽核工作高度重视,推进了我市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工作的规范发展。为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企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请各单位人力资源、财务部门继续及时、准确提供本单位人力资源及财务数据资料,并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组织进行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稽核和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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