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合人社秘[2010]48号
【颁布时间】 2010-02-08
【实施时间】 2010-0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2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稽核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二)《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经缴费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行政印章后,各缴费单位可自主申报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实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自主申报后,缴费单位应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少报、漏报和瞒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对未按规定申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单位,瞒报职工人数或者工资总额的,业经查实,依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将处瞒报工资总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下半年我市将对缴费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情况开展实地稽核,实地稽核率将不低于全部参保单位的30%。
  
  (三)缴费单位据实填报的《2010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须打印成纸质花名册由职工本人亲笔签名,并须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资料需保存备查。《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应经缴费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工会(职代会)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行政印章。
  
  (四)2010年第三季度印发2009缴费年度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缴费单位领取个人帐户对帐单后,应及时发放给职工本人核对留存。职工签领个人帐户对帐单的花名册,由单位妥善保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不定期检查个人帐户对帐单发放情况。单位和个人发现个人帐户对帐单有错误的,请在60日内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进行查对、更正。凡在60日内无异议的,视同对帐无误。
  
  (五)缴费单位未按时申报缴费基数且连续欠缴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将对其做暂停参保缴费处理。
  
  附件: 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

  
  附件
  
  社会保险单位编码:
  
  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
  
  为更好促进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特此慎重承诺:我单位遵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的有关规定,据实提供了本单位人力资源及财务数据资料,并将缴费个人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经过职工本人亲笔签名确认,本次申报的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真实可靠的。若有不实之处,业经发现,愿意接受有关部门的依法处理。
  
  缴费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